始于公元4世纪,随着教会
国教化,仿效帝国行政区划划分教省,以重要城市为核心,设立
都主教,教省又设立
大主教,负责教省的一切教务。都主教通常与大主教等同。地区范围大小不一,有相当于国家的一个或数个行政省,也有相当于一个国家甚至数个国家。天主教的修会也有教省区划,由省会长负责,所辖范围和权限仅次于修会总部。在教省内设立一般的教区,若干教区组成教省,称为“有投票权的教区”或教省区。教省中每个主教直接向
教宗负责。总主教对教省中的主教没有管辖权,仅仅担任监督责任。当教省出现弊端,总主教则有权提醒主教,若有必要则召开教省会议。当一位教省主教缺席时,总主教应当和教省教区顾问或主教座堂主教参议团(Cathedral Chapter)商量,根据教会法推选一位代理主教领导教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