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和刑期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的有期刑罚刑期的总和。例如,某甲犯查窃罪流氓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5年、6年,三罪所判刑期相加,总和刑期为15年。总和刑期的计算方法:数罪所判为同种刑罚时,数刑的刑期相加即为总和刑期: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时,应先将拘役换算成有期徒刑,拘役1日换算有期徒刑1日,然后数刑相加,即为总和刑期;数罪分别判处管制和有期徒刑或拘役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2月16日、1958年4月7日、1963年7月27日和1981年7月27日的《批复》,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这是因为管制和掏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不能将管制的刑期换算成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期。正确计算总和刑期是正确适用数罪并罚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