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法律顾问是具有法律顾问资格和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经营者负责,职责是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并依法提出意见,以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具备条件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秉公尽责,严守法纪,团结协作;
2.在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精通法律业务,从事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五年以上。
职责范围
1.协助企业负责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或负责审查本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
2.直接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3.在主持或参加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负责有关法律业务的处理工作;
4.负责企业法律机构的管理工作,组织做好企业日常合同管理、招投标、知识产权管理、工商事务、仲裁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5.组织实施本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考核,参与推荐下级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6.对本企业其他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