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尸癖(Necrophilia)指通过与尸体发生性关系来获得性满足的行为,是一种性欲倒错,也被称为necrophilism, necrolagnia, necrocoitus, necrochlesis, thanatophilia。Necrophilia 起源于
希腊语:νεκρόϛ(nekros,“死”)和 φιλία(philia,“爱”)。恋尸癖可以单独出现,也与许多其他性欲倒错障碍相关联,如施虐狂(sadism)、食人(cannibalism)、吸血(vampirism)、食尸(necrophagia)、对儿童尸体的性兴趣(necropedophilia)和对动物尸体或被杀动物的性兴趣(necrozoophilia)。
分类
在《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DSM-5)中,对尸体产生反复的、强烈的性兴趣,在重要的功能领域引起明显的痛苦或损害,可以被诊断为其他特定的性欲倒错障碍(恋尸癖)。
恋尸癖被分为以下十个子类:
I 类:角色扮演者(Role players)——不想与死人发生性关系,与假装死去的活人享受性爱。
II 类:浪漫的恋尸癖(Romantic necrophiles)——失去亲人的人,保存亲人的尸体,将其制成木乃伊并与它一起睡觉,或将部分身体随身携带。不会对任何其他尸体表现出类似的兴趣。
III类:恋尸癖幻想者(Necrophilic fantasizers)——幻想与死者交往。可能会参观墓地和殡仪馆,可能会在死者面前自慰。
IV类:触觉恋尸癖(Necrophilic fantasizers)——通过触摸尸体性唤起。可能会操纵死者的性器官以获得刺激。
V级:恋物恋尸癖(Fetishistic necrophiles)——保留尸体的一部分,例如乳房,像护身符一样佩戴或放在口袋里。与 II 类恋尸癖不同,他们用在生活中没有恋爱关系的陌生人尸体做这件事。
VI级:死灵狂(Necromutilomaniacs)——对尸体的兴趣不仅仅是触摸,其快感来自肢解尸体。
VII 级:投机取巧的恋尸癖(Opportunistic necrophiles)——通常他们会满足于与生者发生性关系,但如果有机会,会投机取巧地与尸体进行性交。
VIII级:常规恋尸癖(Regular necrophiles)——不喜欢与活人发生性关系,更喜欢用尸体进行性交。
IX 类:杀人恋尸癖(Homicidal necrophiles)——这一类是最危险的,因为他们会为了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杀人。然而,他们能够与活人发生性关系,但与死者发生性关系的需求如此之大,以至于他们必须做出杀人行为。
特点
恋尸癖的一个特点是极度缺乏自尊和根深蒂固的自卑感。他们对拒绝异常敏感,会寻找一个永远无法拒绝他们的安全性伴侣。阉割焦虑、男性无能感和对女性的恐惧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起作用。由于这些因素,犯罪者觉得有必要通过羞辱一个完全屈从的受害者来证明自己的力量。
恋尸癖者往往有不止一个动机,真正的恋尸癖最常见的动机是拥有一个不抗拒和不排斥的伴侣。其他动机包括:与浪漫伴侣重聚、对尸体有意识的性吸引力、试图获得安慰或克服孤立感、试图通过表达对凶杀案受害者的权力来获得自尊。而不太常见的动机有:没有生活伴侣、对女性恐惧的补偿、认为与活着的女人发生性关系是一种道德罪过、需要获得对性伴侣的完全控制感、执行一系列破坏性行为、需要进行无限的性活动。
肇事者可以来自任何性别,但其中大多数是单身男性。职业通道是肇事者获取尸体的最常见方式,例如太平间服务员、掘墓人、医院搬运工、殡仪馆工作人员等,其工作的对象可以不受限制地接触尸体,仅出于这个原因,他们在恋尸者中的比例过高。研究发现,69%的恋尸癖者有职业接触尸体的机会。在大多数情况下,肇事者的平均年龄为 26.1 岁,犯罪通常发生在埋葬之前。恋尸癖的受害者大多是女性,平均年龄为 30.4 岁。此外,在与尸体发生性关系之前,恋尸者常有饮酒行为[5]。恋尸者谋杀的主要动机是性满足,大量从事恋尸癖的性杀人犯似乎患有勃起功能障碍[1]。
病因
童年时期的颅脑外伤、性功能不全、酗酒、吸毒、颞叶异常、虐待、过度批评和忽视,以及童年时期的性虐待都与恋尸癖有关。曾有人认为恋尸癖有遗传基础,但现还存疑,尚未发现与恋尸癖相关的基因。有研究表明,恋尸癖似乎与嗜睡症有一些共同特征,但这两种综合征并不一定反映了相同的潜在病理。回到母体的愿望、俄狄浦斯冲突和阉割焦虑可能导致嗜睡症。
精神分析的研究主题集中于个体对父母形象无意识压抑的敌意和探索母亲身体的虐待狂冲动。在某些情况下,一种根深蒂固的报复欲望从支配母亲转移到支配配偶身上,导致一方面的爱或钦佩与另一方面的痛苦或屈辱之间产生一种强迫性和欣喜若狂的联系。一些精神分析学家声称,克服原始场景创伤的需要是导致后来的恋尸癖的原因。原始场景是指幼儿对父母交往的实际或想象的观察。例如,孩子将性行为误解为父亲对无助的母亲发动了凶残的攻击,这导致孩子产生了压倒性的创伤性焦虑。这种对父母性别的解释为后来出现的杀人罪形成了无意识的基础。
法律法规
大多数国家都有某种立法来处理尸体的非法行为。一般来说,从最温和和最不明确的法律到最强和最明确的法律。它们可以分为三类: I 类、II 类和 III 类法律。I 类法律是最不明确或最模糊的。没有提到恋尸癖甚至尸体,但如果执法部门需要,他们可对恋尸癖进行指控。这些主要涉及不自然的行为或反自然的罪行,而没有特别提到尸体。II 类法律是“虐待尸体”法律。这些法律提到了一个人“知道会激怒合理的家庭情感”或“会激怒合理的社区情感”的行为。这些法律中的大多数都没有明确提及人类的性活动或特定的性行为。使用这类法规起诉恋尸癖者要容易得多。III 类法律提供了最明显的恋尸法示例,其中特别提到了与尸体的性活动,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恋尸癖”或“尸体的性侵入”一词或类似的短语出现在法规中。
各国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澳大利亚
根据《1900年犯罪法》第81C条,如有以下不当处理尸体行为,将受到惩罚:
(a)不雅地干扰任何尸体,或
(b)不当地干扰或侮辱任何尸体或遗骸(不论是否埋葬)
可处监禁两年。
巴西
巴西《刑法》(第2.848号联邦法令)第212条规定:虐待尸体或其灰烬,拘役一至三年,并处罚款。
印度
印度《刑法典》第297条:“擅闯墓地”等——任何人,意图伤害任何人的感情,或侮辱任何人的宗教,或明知任何人的感情可能会受到伤害,或任何人的宗教可能会因此受到侮辱,在任何朝拜地或瞻仰地,或任何为举行葬礼而设立的地方,或作为死者遗体的存放处犯下侵入,或对任何人类尸体提供任何侮辱,或对任何为举行仪式而聚集的人造成干扰葬礼仪式,将被处以可延长至一年的有期徒刑,或罚款,或二者兼施。
新西兰
根据1961年《新西兰罪行法》第150条,“在遗体方面的不当行为”是一种罪行。第(b)款详细说明,如果有人“不当或不雅地干涉或侮辱任何尸体或遗骸(无论是否埋葬)”,则适用此规定。根据该项法令,与尸体发生性行为可能会被判处两年监禁。
南非
2007年《刑法(性犯罪及相关事项)修正案》第14条禁止与尸体发生性行为。
瑞典
《瑞典刑法典》第16章第10节将恋尸癖定为犯罪行为,但并未明确提表述。恋尸癖属于“禁止虐待尸体或坟墓”规定的范畴,最高可判两年监禁。
英国
2003年之前,恋尸癖并不违法,但在公共场所暴露裸体尸体被列为公共妨害。根据2003年的《性犯罪法》第70条:
对尸体进行性侵:一个人在以下情况下构成犯罪:a.他故意用身体的一部分或其他任何东西进行插入,b.被插入的是死者身体的一部分,c.个人知情,或不在意插入对象和是否插入,d.插入关乎性行为。一经公诉罪名成立,可处监禁不超过2年。
美国
目前还没有专门禁止与尸体发生性行为的联邦立法,但很多州都有自己的法律。美国佐治亚州的法律第16-6-7条规定:1.恋尸癖:当一个人与尸体进行任何涉及一方的性器官和另一方的嘴、肛门、阴茎或阴道的性行为时,即构成恋尸癖。 2.犯有恋尸癖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美国目前唯一提及“恋尸癖”的州法规。
治疗
对恋尸癖的治疗类似于对大多数性欲倒错的治疗。除了提倡相关精神病理学的治疗,目前还没有足够数量的恋尸癖者来建立任何有效的治疗方法。根据现有数据,建议临床医生:
确定病人是否有恋尸癖
利用与恋尸癖有关的精神病理学内容
建立心理治疗关系
为更高性欲的男性患者提供抗雄激素
帮助病人找到正常的性关系
通过脱敏帮助将恋尸癖幻想转移到有生命的物体上
动物行为
恋尸行为不仅出现在人当中,也发生在动物身上,主要涉及活着的雄性和死去的雌性或雄性之间的性相互作用。长期以来,恋尸癖一直被认为是一种适应不良的行为,并且还与死亡风险增加有关。然而,有人提出,恋尸癖行为是某些物种的一种适应性行为,因为它可能会产生可存活的后代。尽管这种行为会带来相关的精力消耗和时间消耗成本,但研究者已经发现了一些同种死亡两栖动物的恋尸行为。雄性聚集在繁殖区的数量比雌性多,并且会呼叫或积极寻找雌性。雄性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以至于在某些情况下,抱合行为会出现在死亡的同种动物中,例如雌性、其他物种,甚至植物或无生命的物体。据记载,雄性海蟾蜍与死去的蟾蜍甚至无生命的物体交配。在野鸭中已知有异性恋恋尸癖。荷兰鹿特丹自然历史博物馆的Moeliker描述了绿头鸭同性恋恋尸癖的奇怪案例,其中一只雄性绿头鸭与一只死去的雄性绿头鸭交配了近75分钟。
常见问题
1、恋尸癖行为属于强奸吗?
一些的立法机构在强奸法规中打算将“人”指为活生生的人。这一概念的前提是,对尸体的侮辱与对活人的侮辱是有区别的。因此,恋尸癖被标记为对死者的虐待。恋尸癖会引起受害者和整个社会的不尊重。一些团体或个人抗议将恋尸癖合法化,根据他们的辩解,恋尸癖者也有权像普通人一样享受性生活。由于无法招架恋尸癖等攻击,及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殊性,尸体在法律面前被视为准主体。一些国家为了加强对尸体的保护,将尸体转化为财产。这种合法的操作赋予了尸体准主体地位,它(尸体)可以归某人所有。一些立法机构设法提升尸体的地位。这涉及一个问题,即恋尸行为是否会构成危害自然罪,如果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它意味着“人类”也包括尸体。正是由于这种方法或分析,一些地区试图将恋尸行为指控等同于强奸罪,但大多立法机构都强制区分了活体和死者之间的区别。
2、恋尸者与食尸者的区别?
很多时候,恋尸者用于性目的的尸体不是新鲜的,而是从坟墓中挖出的腐烂尸体或木乃伊。有些人只喜欢骨头。然而,食尸者更喜欢新鲜的肉,或者为了精神目的而食用死去的亲人。食尸者的范围很广,从只想舔死人的生殖器或乳房的人,到只想吞食特定部位的人,再到会吃掉整个身体的嗜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