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童
全面性教育名词
恋童是一种由美国精神病学会(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APA)界定的“性偏好”精神障碍,指的是16岁以上的青少年或者成年人患者认为13岁以下的儿童具有性吸引力。恋童涉及对青春期儿童的持久性兴趣,比如存在持久的性意图,产生性幻想和迫切的性要求,有性唤醒以及与儿童发生性行为。
定义
恋童指16岁以上的青少年或者成年人认为13岁以下的儿童拥有主要的性吸引力,或者认为只有其才有性吸引力的一种现象。美国《第五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The Diagnostic and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DSM-5)中界定,有恋童现象人必须至少年满16岁,且比其认为拥有性吸引力的儿童大5岁以上。然而,在我国《第三版精神疾病诊断标准》(Chinese Mental DiseaseDiagnostic,简称为CCMD-3)中并没有将恋童这一概念列入其中。
病理学解释
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出版的《第五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中将恋童定义为一种对13岁以下的儿童拥有强烈且反复的性冲动和性幻想,且已经就这种性冲动采取行动或产生困扰的精神障碍。
恋童倾向会在青春期前或者期间出现,且伴随终生。患者会自行发现不受自己选择或控制的恋童倾向。基于上述特质,有一些业内人士会把其视为一种性倾向,与同性恋或异性恋相似8。然而现有研究证据并不能支持将恋童“去病化”,因为恋童者有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并且有研究表明他们可以在专业人员帮助下避免采取伤害儿童的行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恋童在我国法律中并不是一个专有的法律名词,也就是说,认为儿童具有性吸引力并不能够被认定为是违法行为。因此,恋童目前只能够被认为是性犯罪的一种行为动机,并不等同于性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恋童者有可能会犯下儿童性侵害、儿童性诱拐等罪行。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到了与恋童引发的犯罪行为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从刑罚角度进行对恋童可能引发的犯罪行为进行了阐述,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儿童在面对恋童引发的犯罪行为时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基本要求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6.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可以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
8.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指导和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办案程序要求
9.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10.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
1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据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2.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13.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1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1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1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17.人民法院确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
18.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陈述、证言,播放视频亦应采取保护措施。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恋童作为一种精神障碍,患者可能会出现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情况,虽然我国教育类文件没有直接对恋童进行阐述,但是在教育中会从保护身体隐私部位、预防和应对暴力、媒介素养等角度告诉儿童青少年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2011)、《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2012)、《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从预防性侵害角度强调了性安全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从法律角度强调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 认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范围,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 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 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初中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 增强自律意识,自觉不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习惯;
· 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 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生法制教育
· 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
· 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
· 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含义,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知道不良行为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抵制不良诱惑,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懂得未成年人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 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普通高中学生法制教育
· 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批准的重要国际公约,特别是国际人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公约、保护人类环境的国际公约等有关知识,树立全球意识。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初中阶段
疾病预防
· 判断安全行为与不安全行为,拒绝不安全行为的技巧;
· 学会如何寻求帮助的途径和方法。心理健康
· 异性交往的原则。安全应急与避险
· 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预防网络成瘾。
《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
初中阶段
性侵害的预防
· 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
· 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
小学阶段
· 初步理解性器官在人生中的意义;
· 识别性骚扰与性侵犯行为,提高预防意识,初步掌握防范性骚扰及保护自己的方法。
中学阶段
· 掌握与异性交往的方式,理解性别角色和性别差异;
· 初步了解性伦理、性道德。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心理健康
· 努力控制由于性吸引产生的干扰;
· 正确认识正常的异性交往和性罪错的区别;
· 增强性问题上的守法观念。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 预防性侵害的方法和技能。
安全应急与避险
· 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甄别不科学、不健康信息的技能与方法。
相关国际文件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人权、儿童权利等角度对“恋童”相关的儿童保护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宪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Human Rights)、《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and Cultural Rights)从人权角度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the Child)从儿童权利角度强调了保障儿童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分别于1945年签署了《联合国宪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1948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Human Rights)、1997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Covenant on Civil andPolitical Rights)、1993年签署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Vienna Declaration andProgramme of Action)等人权宪章。这些文件虽然并未提及恋童作为动机的性犯罪,但无疑为此提供国际法理基础。
维护儿童权利的公约有1989年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要求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
全面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恋童是与儿童性保护相关的内容之一。在全面性教育中,与儿童性保护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知识要点、相关技能与情感态度价值观。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之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下的第1个主题“暴力”和第2个主题“许可、隐私与身体完整性”。此外,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3个主题“宽容、包容及尊重”、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下的第5个主题“寻求帮助与支持”,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三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1:关系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每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都能够为社会做出贡献,并有被尊重的权利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以公正、公平、有尊严、尊重的态度对待他人所具有的含义(知识);
► 举例说明尽管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但每个人都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知识);
► 列举嘲笑他人所带来的各种害处(知识);
► 认识到所有人都是独一无二且有价值的,都享有尊严并应该受到尊重(态度)。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由于社会地位、经济和健康状况、民族、种族、出身、性倾向、社会性别身份或其他差异而对他人进行骚扰和欺凌是无礼且伤人的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什么是骚扰和欺凌(知识);
► 描述为什么对他人进行骚扰和欺凌是无礼且伤人的(知识);
► 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公开反对骚扰和欺凌(态度);
► 展示多种应对骚扰和欺凌的方法(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基于差异(例如艾滋病病毒感染、怀孕或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民族、种族、出身、性别、性倾向、社会性别认同或其他差异)的污名和歧视是缺乏尊重的表现,会危害他人的福祉,并且是对其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掌握污名、歧视、偏见、成见、不宽容和排斥的概念(知识);
► 分析污名和歧视对他人的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所带来的后果(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正遭受污名和歧视的人(态度);
► 深刻体会到包容、非歧视和多元的重要性(态度);
► 在遭受污名和歧视时寻求帮助(技能);
► 练习如何为包容、非歧视和尊重多元发声(技能)。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 能够识别欺凌和暴力,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取笑、欺凌和暴力(知识);
► 明白来自家庭成员或其他成年人的欺凌和暴力是错误的,且欺凌和暴力并非受害者的过错(态度);
► 示范如何安全应对同伴间的欺凌或暴力(技能)。
要点: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谁能以何种方式触摸他们身体的哪些部位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身体权”的含义(知识);
► 识别身体的隐私部位(知识);
► 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身体权”(态度);
► 示范如何应对让自己感到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例如:说“不”、“走开”,告诉可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 识别并描述当经历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时,应如何与父母/监护人或可信赖的成年人沟通(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性虐待、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是有害的,在这些情况下懂得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性虐待(包括强奸、乱伦和网络性剥削)、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例子(知识);
► 明白儿童性虐待是违法的,并且有许多权威机构和相关服务能够帮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儿童(知识);
► 认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骚扰、乱伦或欺凌时,寻求支持的重要性(态度);
► 示范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骚扰时如何有效应对(技能);
► 展示在自己或认识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骚扰、乱伦和欺凌时,如何寻求帮助(技能)。
要点:在成长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不受欢迎的性关注以及什么是隐私需求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对于青春期的男孩和女孩来说,身体隐私和私密空间变得更为重要;对女孩来说,厕所和水的使用尤其重要(知识);
► 定义不受欢迎的性关注(知识);
► 认识到无论男孩女孩,不受欢迎的性关注是对他们的隐私和身体权的侵犯(态度);
► 通过果断和自信的沟通来保护自己的隐私并对抗不受欢迎的性关注(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比较和对比欺凌、情感暴力、身体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 认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轻人或权威者实施的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并非受害者的过错,并认同这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示范如何举报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等现象(技能);
► 示范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机构寻求帮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的发生,并为幸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要点:每个人都有保障自身隐私和身体完整性的权利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权的含义(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有保护自身隐私和身体完整性的权利(态度);
► 表达对自身的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权的看法(技能)。
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朋友、家庭、教师、宗教领袖及社区成员能够且应该相互帮助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什么是可信赖的成年人(知识);
► 描述人们相互帮助的具体方式(知识);
► 认同所有人都有受到保护并得到支持的权利(态度);
► 展示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学校和广泛的社区可以提供多种帮助和支持渠道
学习者将能够:
► 意识到儿童需要就某些问题(例如:虐待、骚扰、欺凌、疾病)寻求帮助,并知道从何处获得帮助(知识);
► 回忆受到虐待、骚扰、欺凌的时候需要告知可信赖的人员或机构(知识);
► 认识到有些问题需要寻求学校和社区之外的帮助(态度);
► 展示在更广泛的社区中寻求和接受帮助的方式(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对服务机构和媒体等提供的帮助和支持进行评估非常重要,这有助于获取优质的信息和服务
学习者将能够:
► 列举提供性与生殖健康及权利方面的帮助和支持的个人或机构(知识);
► 描述提供良好的支持和帮助的个人或机构的特征(包括保密性和隐私保护)(知识);
► 理解人们可以从一些机构获取有关性与生殖健康服务(例如:进行性传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咨询、检测及治疗;现代避孕、性虐待、强奸、家庭暴力和社会性别暴力,人工流产和人工流产后护理,以及污名与歧视等方面的服务)(知识);
► 列举能提供帮助和支持的可靠的媒体资源(例如:网站)所具有的特征(知识);
► 意识到健康和支持来源进行批判性评估的重要性(态度)。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相关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有关内容的教育
根据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儿童保护的性教育包含在与性暴力相关的教育中,主要集中在认识和保护身体的隐私部位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们的身体》《奇妙的感觉》《好秘密坏秘密》三册中都涉及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们的身体》一册主要帮助幼儿初步认识什么是隐私部位,“女孩的生殖器官、臀部和胸部是女孩的隐私部位,男孩的生殖器官和臀部是男孩的隐私部位”。同时向幼儿强调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部位,并且不能够随意看和触碰别人的隐私部位。
《奇妙的感觉》一册主要教会幼儿识别不同的感觉,区分舒服的感觉和不舒服的感觉,并且在感觉到不舒服时要及时地表达出来,并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寻求帮助。
《好秘密坏秘密》则在巩固关于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教会幼儿勇敢说“不”,并且知道当自己的身体隐私受到侵犯时如何应对,该向哪些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这一册中还特别强调,绝对不要帮伤害自己的坏人保守秘密。
小学性教育中有关内容的教育
小学的性教育除了讲解与保护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的内容,还可以和孩子更为坦诚地谈论“性暴力”相关的话题。
教儿童坚决拒绝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在此基础上,“身体的隐私部位”主题主要强调了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对于儿童身体保护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通过“哪里是身体的隐私部位”“谁可以触摸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身体的隐私部位”三个知识点的讲述,帮助学生了解身体隐私部位的准确位置;说出身体隐私部位器官名称;懂得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谁不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寻求信任的成年人的帮助。学习这个主题,儿童可以科学认识人体的隐私部位,明白背心裤衩覆盖的部位是身体的隐私部位,是不能给别人看的。只有爸爸妈妈和医生在我们身体需要清洁和检查时,才可以触摸我们的隐私部位。如果有人要触摸你的隐私部位或者让你触摸他的隐私部位时,要坚定地说“不”,并学会及时告诉信任的成年人。
这样,当遇到性侵害事件时,儿童会运用所学知识和掌握的技能积极面对风险,谨慎对待可能的侵害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隐私部位是不是被侵犯,是否有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来分辨自己是否遭遇性侵害,及时提出拒绝或主动向信任的成年人求助,从而减少性侵害现象造成的危害。
初中性教育中有关内容的教育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不再是概括性地介绍性暴力这一上位概念。在七年级的教学内容中,不同的性暴力类型被作为独立的话题进行讨论,其中就包括性虐待,青少年会尝试探讨对于性虐待的理解和观念,形成更加深入地认识和思考。八年级进一步探讨与许可和拒绝相关的内容,帮助青少年识别可能存在性虐待的场景,并练习应对方式。
网络上有关恋童的争议和讨论
在豆瓣上有关于恋童存在的讨论,有网友指出恋童几乎都是天生的,有恋童不是一定就会犯罪,犯罪的人不管有没有恋童表现都会犯罪。如果说因为恋童的存在产生了有关恋童的电影、小说等作品而损害了儿童,那应该归咎于那个观看了此类作品而对儿童做出伤害的恋童者,而不应该怪罪于相关作品的创作者。每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这与是否是恋童无关,不应当将恋童者视为罪犯。
在知乎上有关于世界不同地区恋童现象的讨论,有网友指出恋童是法律范围内的一个概念,部分地区的法律中对于结婚年龄的规定不同,因此对于恋童这一问题的讨论需要限定国家、地区和当地风俗。
相关研究
病因研究
布兰查德(Blanchard)等人发现,在自我报告儿童时期头部受伤的人群中,有恋童现象的比例高于其他人群。康托(Cantor)等人发现恋童人群的IQ分数不仅低于普通暴力攻击者而且低于强奸等其他类型的性攻击者,攻击者的IQ得分越低,12岁以下受害者的数量就越高。言语学习和记忆成绩也低于常人。恋童人群中左利手的比例不仅高于正常人群(接近三倍),而且也高于孤独症及唐氏综合征等神经失调人群。布兰查德(Blanchard)等人2007年最新研究也发现了恋童人群有更低IQ和更高的左利手比例。低IQ、高左利手比例、儿时头部外伤等因素说明恋童可能有异于常人的神经基础。
不同研究得到的恋童患者儿童时期被性虐待的比例在28%~93%之间,女性恋童者儿童时期被性虐待比例甚至高达47%~100%,均高于随机人群的15%,同性恋童者比异性恋童者受虐的比例高。从受虐者变成施虐者可能是一种社会学习,也可能是受虐经历建立起的性唤起模式的反映,或者是通过变成施虐者对侵犯者产生认同以此解决受虐经历造成的心理冲突。
依恋理论认为童年的依恋关系与儿童日后的情感及社会性发展有很大关系。如果儿童时期没有建立起良好的依恋关系,那么就会影响到成年后人格特质的形成和人际关系的建立。林恩(Lyn)和伯顿(Burton)发现恋童者比正常人更可能存在缺乏安全感的依恋关系。
恋童的诊断
自我报告和量表测量
研究者根据测量者自我报告中反映出来的歪曲认知编制了多种认知歪曲量表来鉴别恋童。目前常用的这类量表主要有三个:亚伯和贝克认知量表(Abel and Becker Cognitions Scale,ABCS)、骚扰量表(MOLEST)和儿童性攻击者量表(Child Molester Scale,CMS)。另外一个常用的量表是恋童兴趣量表(the Screening Scale for Pedophilic Interests,SSPI),它根据性侵害受害者的四个特征来鉴别恋童。这四个特征分别是:是否有男性儿童受害者、是否有多个儿童受害者、受害者年龄是否在12岁以下、是否有家庭成员之外的受害者。
视觉反应时间
这个方法的原理是视觉刺激的注视时间和刺激的吸引力以及刺激引起的性唤起的程度正相关。给受测者呈现一些着装、半裸以及全裸的男性和女性图画,受测者观察图画然后回答问题或者对图画人物吸引力进行等级评定。受测者按自己的速度观看图画,研究者对受测者的视觉反应时间进行测量。视觉反应时间与自我报告和生化反应指标有很高相关。该方法可以鉴别出成人中的恋童,但不能很好地鉴别出青少年恋童。
恋童的治疗
药物治疗
在恋童的治疗过程中,常使用一些降低性欲的药物和方法,如采用降低睾丸激素的药物、使用选择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剂(Selective serotonin reuptake inhibitor,SSRI)、外科阉割等。经常使用的降低睾丸激素的药物有醋酸甲羟孕(Medroxyprogesterone acetate,MPA),醋酸环丙氯地孕酮(Cyproterone acetate,CPA),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抑制者(Luteinizing Hormone Releasing Hormone,LHRH),如醋酸亮丙瑞林(Leuprolide Acetate,LA),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激动剂(Gonadotropin Releasing Hormone,GNRH),如曲普瑞林(Triptorelin)。MPA可引起库欣综合征和肾上腺功能不全。与MPA相比,GNRH的副作用小而且疗效好,在临床上使用较多。SSRI最初用于治疗某些血清素异常和冲动控制有困难的恋童,但SSRI同时具有减少性幻想和性冲动的副作用,因此也是治疗恋童的有效方法。药物治疗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恋童,对那些有强烈难以压制的性冲动或出现了沮丧和/或焦虑等负性情绪的恋童最有帮助。
心理治疗
研究者比较了不同心理治疗方法对性攻击者的疗效后发现认知-行为疗法(Cognitive-behavioral Therapy,CBT)的效果要好于精神分析或心理动力学疗法以及普通心理咨询。汉森(Hanson)等人对42项研究进行元分析后发现只有CBT是有效的,经过CBT治疗的性攻击者的累犯率与没有接受过CBT治疗的对比组之间差异显著,分别是9.9%和17.3%,还发现CBT也有助于减少其他类型的攻击。
典型案例(魏连志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自2009年年初,被告人魏连志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暂住处等地,多次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采取抚摸、让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对王某某(男,13岁)进行猥亵。至2013年12月,魏连志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某(男,11岁)、谢某某(男,12岁)、尹某某(男,11岁)、何某(男,11岁)、邹某(男,13岁)、袁某某(男,12岁)等另外6名男童多次进行猥亵。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连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连志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魏连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多人不满12周岁,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魏连志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社区的猥亵男童的典型案件。对于猥亵儿童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一般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为细化从重从严处罚的情形,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针对不满12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从严。本案中,被告人魏连志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采取用小恩小惠进行引诱、哄骗等手段,对7名男童多次实施猥亵,其中3名被害人不满12周岁,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连志及其辩护人提出,魏连志因个人特殊的生活经历,对成人有戒备心理,系恋童者,其因心理疾病才实施猥亵。法院考虑到魏连志在犯罪后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为了帮助其打开心结,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在庭审后专门邀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在心理专家的耐心帮助下,魏连志开始正视自身的问题,表示服刑期间将按照心理专家教授的方法,进行心理矫治调适。
本案的发生,除了被告人方面的原因外,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差,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了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保护教育,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本案承办法官向广大家长发送了《致家长的一封信》,结合猥亵儿童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家长提出了建议,并且由多家媒体对本案及由此展开的一系列延伸活动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44。
此外,还需要强调一点的是,恋童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会成为一些儿童性侵害的犯罪动机,二者并不等同,但是也绝不能以恋童为理由替性侵害罪犯开脱罪行。
相关影片
《洛丽塔》(1998)[美国]
《洛丽塔》是由阿德里安·莱恩执导,杰瑞米·艾恩斯、多米尼克·斯万主演的剧情片,于1998年9月25日在美国上映。这部影片还被译为《一树梨花压海棠》,影片改编自美国作家弗拉基米尔·纳博科夫的同名小说。
影片讲述了中年男子亨伯特与未成年少女洛丽塔的故事。大学教授亨伯特年幼时经历了失去初恋女友之痛后,自此他对未成年少女有特殊的感情。一次他到了美国去,成为了寡妇夏洛特的房客,当他看到夏洛特年仅14岁的女儿洛丽塔时,他疯狂爱上了这个美丽的少女。事实上,夏洛特希望可以跟亨伯特结婚,让自己与女儿都能有个依靠。同时为了能让自己留在洛丽塔身边,亨伯特还是跟夏洛特结婚了。不久,夏洛特知道了丈夫对自己女儿的迷恋,愤怒出走时遇车祸身亡了。亨伯特把在身在夏令营的洛丽塔接到身边,瞒着母亲去世的消息与她游历美国,而他们也展开了一段不伦恋。这部电影引发了民众对于“恋童”这一现象的探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10 12:45
目录
概述
定义
病理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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