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副部长
杨焕宁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说明时介绍,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恐怖活 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含义作出规定,直接影响到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和对涉恐资产的控制,也影响到反恐怖国际合作。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我 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草案对恐怖活动及其组织、人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首次对此作出明确界定。草案规定:
恐怖活动 是指
恐怖分子制造的一切危害社会稳定、危及平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针对平民的爆炸、袭击和劫持人质(绑架)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
在国际
恐怖主义给国际社会带来的危害问题上,各国几乎都认同以下几点:
(1)它漠视国家主权和基本人权,无视联合国在
国际安全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造成一种国际范围内的无政府状态,漠视国际人道主义基本原则,滥用暴力或极端手段,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对国际安全造成威胁。
(2)它通过各种非法渠道敛取钱财,破坏社会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损坏社会公共设施,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损毁多年积累的人类历史文明成果,毁灭性的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环境,对世界经济形成直接或间接危害。
(3)它践踏
国际法基本原则,违背世界
和平与发展两大主题,对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尤其是对国际法律新秩序构成极大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