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春县城
台湾屏东县恒春镇的古城
恒春县城位于台湾屏东县恒春镇,是清朝在牡丹社事件之后所设的恒春县县治所在,建于光绪元年十月十八日(1875年11月15日),光绪五年七月十五日(1879年9月1日)落成,是台湾现存城池之中唯一保存所有城门的一座[注1]。
该城的遗迹在日据时期的昭和十年(1935年)12月5日被指定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之一,战后则在1985年8月19日公告为台闽地区二级古迹,后改为国定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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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1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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