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主义(emotionalism) :20世纪30年代,英美等国最流行的一种元伦理学,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史蒂文森,情感主义否认伦理学的科学地位,主张道德是个人情感的表达,否认道德的客观性,认为道德判断没有合理的或有效的根据,没有真假之别,不过是表示某种情感、某种愿望,伦理学不能成为知识,不是科学,只是情感的表达方式,如同宗教和艺术。伦理学中的情感主义带来了道德权威危机,使伦理学陷入了相对主义。
在伦理学中
在休谟的人性哲学体系中,伦理学占有重要的地位休谟继承了英国沙夫茨伯利和哈奇森为代表的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基本思想,并沿着快乐主义和利他主义方向加以发展。休谟所提出的一些观点,对后来道德的发展很有影响。
在理论和方法的资本原则上,休谟的伦理学保持了与他的人性学体系的一致。伦理学是一门实践科学,它应当建立在观察和经验之上。道德判断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感觉(道德感),而不是理性,他重视运用心理分析和心理描述的方法,他还强调想象和联想活动在道德评价中的重要作用。
休谟的伦理学著作主要包括,《人性论》第三卷“道德论”和该卷的改写本《道德原理研究》,在《人性论》第二卷“论情感”和《人类理智研究》中也有部分论述。
休谟曾将《道德伦理研究》誉为他写的“最好的”一部著作,虽然有些学者不赞成这个评价,认为与《人性论》相比,这本书是“乏味的”,而且对《人性论》中一些重要观点有所遗漏或削弱,但是平心而论,这部著作除了因广征史例而略显絮烦之外,总的来说,他继承了《人性论》的基本思想,在有些方面还有所发挥。而且,它的结构比较合理,观点的组织和表达也很清晰,确实可以看出是休谟的精心之作。就对休谟哲学的研究而言,《人性论》具有文献原始的创造性,《道德原理研究》则代表了休谟在一定范围内的进一步反思,两部著作都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节 道德的区分不是来自于理性
在休谟的道德理论中,他首先关心和讨论的是17,18世纪伦理学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道德的区分是从哪里来的,或者说,当我们称某一行为或品格是善的或恶的时候,我们的道德判定是根据何种原则而作出来的,道德的根源何在。
对于这个问题,当时的英国道德学家们多有争论,并提出了两种基本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道德区分的根据是理性,凡是与理性相符合的行为和品格就是善的,否则就是恶的。另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的区分取决于人内在固有的道德感,某一行为或品格的善恶由它给观察者带来了快乐还是痛苦的情感来决定。前一种观点是理性主义的,其代表人物是克拉克、库德渥兹、沃拉斯顿等人;后一种观点是经验主义的,其代表人物是沙夫茨伯利、哈奇森等经验派伦理学家。
休谟非常清楚这一争论的分歧焦点和对于道德论发展的重要性,并作出了十分明确的阐述。他说,“进来出现了一种关于道德的基本根据的争论。······这个争论涉及到:这些德是从理性中引申出来的;我们是通过一连串论证和归纳获得有关这些道德知识,还是通过直接的感觉和精神的内部感官获得的;他们是否像一切有关真理和谬误的恰当判断那样,对于一切有理智的人都是同样的;或者,他们是否像美和丑的知觉那样,完全是建立在人类的特殊构造个结构之上的。”休谟认为,道德学说中存在的这一根本原则的对立,长期以来未被人们清楚意识到,这造成了严重的理论混乱。因此,对于建立真正的道德理论 体系,明确这两种原则的对立,弄清他们的实质区别,说明道德的的根本性质,是非常必要的。休谟首先列举了两种观点的具体表现。他指出,主张理性是道德的基础的人把人看成是对理性的符合,他们认为事物有永恒的“适合性”与“不适合性”,每一个具体的理性存在都必须考虑事物的这一特性。根据事物的互相适应后与否,就有了不可更变的是非标准,人和神都按照这个标准而承担道德义务。这类理性道德学说的共同特点是把关于道德的价值问题和关于事实的真理问题混为一谈,认为人们用发现问题真假的方法来确定道德的善恶。主张以情感为道德基础的人则相反,他们认为,理性不能用于引出道德结论,道德的本性在于他的可感受性,在于它和情感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当某一道德对象的出现使我们产生了喜爱的情感,他就是善的;当某一道德的对象是我们产生了厌恶的情感,他就是恶的。道德感与其他的感觉一样,是根植与人类的本性之中的,是由心灵的原是结构所造成的。
在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两种观点的对立中,休谟赞成情感主义,反对理性主义。在这一点上,休谟受到情感论的系统阐释者哈奇森的影响最大。在《人类理性研究中》,休谟明确表达了他从哈里森那里得到的教益:“我们辨别真理和谬误的能力和我们知觉善和恶的能力长期被互相混淆了。而且,一切道德都被认为建立在永恒不变的关系上,这些关系对于每一个理智的心灵来说,都像关于数和量的任何命题那样是同样不变的。可是,一位已故的哲学家用最可信的论证教导我们,道德不在事物的抽象性之中,而是完全与每一特定存在的情感或内心情趣相关的;其方式与甜和苦、热和冷的区分由各个感官和特定感觉中产生出来一样。因此,道德知觉不应归类于理智的活动,而应归类于却为或情感。“这里所说的哲学家就是指哈奇森。
为了确立道德来源于情感的基本原理,休谟首先详细考察了理性在道德领域的地位,批判了理性主义者的观点。他着重指出以下几点:第一道德理论属于实践科学而不是思辨科学。道德与实践相关意味着他能对人的情感和行为发生影响。一种道德观念或道德准则可以起到激起爱憎的情感,引出或制止某种行为的作用。而理性的思辨是“冷漠和超脱的“,他不具有直接刺激情感引起行动的感性色彩。因此,理性不能用于说明道德问题,一切道德原则”都不是理性的结论“。在对情感和行为不发生直接作用的意义上,理性是充满“惰性”的,理性的这种”惰性“决定了他不可能”主动地“推任何有效的道德准则。
第二,理性的作用是发现真伪,而不是发现到的道德。根据“观念的关系”和“实际的事情”两类知识的基本划分,理性发现真伪的方式是两种,一是看我们要辨其真伪的东西符合不符念的实际关系,二是看这个东西符合不符合实际的存在和事实。符合的是真的,不符合的是伪的。任何知识命题都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辨别真伪。但是,很明显,道德中的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概念都不存在上述符合不符合的关系,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原初的、自足的,并不需要参照其他的情感、意志和行为里确定其符合不符合,因此,他们完全不属于真伪的范畴,也谈不上是否符合于理性。
具体的说任何的道德概念既不能来自对关系的推理,也不能来自对事实的推理。
理性主义者把道德当做可以推演的抽象关系,认为单凭理性和思辨就可以确定这种关系,就像用精确地演算来确定代数和几何的命题那样。休谟反驳说,首先,,抽象科学中的“关系”概念可以用于无生命的、没有道德寓意的对象,而道德不适用于这些对象,这就说明道德不存在于抽象的欢喜之中。比如,当我们
处理一个数学命题“而加三等于五”,我们对他完全能够确切理解,因为我们能过通过比较知道,“二加三”所含的单位与“五”所含的单位同样多,从而确定了这个数学命题的真实性。可是在道德判定上,关系并不能起同样的作用。以“忘恩负义”为例,这里有两个情节,A先帮助了B,然后B虐待了A,这两个情节处于“对立”关系。再来看“以德报怨”的例子,A先虐待了B,而B不计前嫌帮助了A,这两个情节也处于“对立关系”中。可是在前一个例子,我们在道德上谴责B,在后一个例子,我们称赞B。从同样是“对立关系”的两个事例,可以得出不同的道德判定,那么,我们怎能说道德是由关系决定的呢?
其次,就道德准则对行为的约束力而言,也不能从抽象的关系中推导出来。理性主义者根据事物的适合性和不适合性,先验地指出,人们应当按照由理性决定的准则去行动。这里,理性主义者把道德的准则和意志依照道德准则去指导行动两者混淆了。即使道德准则已经确立,我们也不能证明意志必然地依照道德准则而事。因为这里的准则和意志是因果关系,而知识论表明,因果关系是不能先验地推得的。此外,按照理性主义者的逻辑,指导行动的道德准则是根据对象的道德关系的比较确定下来的,而道德关系又是通过对行动和准则的比较而确定下来的,这里陷入了无效的循环论证。
在理性可以发挥作用的另一个领域,即事实命题和或然推理的领域,也找不到道德的根据。当我们考察各方面的事实,只发现出一些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并看不到所谓善和恶的那种东西。我们可以确定一件谋杀事件的时间、地点、情节和杀人者的动机、心情,但是单从这些事实本身并不能推出杀人者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道德结论。这说明,道德的准则、规范和判断与事实的描述和或然推断截然不同,他们不是关于“是”或“不是”的事实判断,而是关于“应该”或“不应该”的价值判断,从前者不能退出后。这就是伦理学上著名的“休谟法则”。休谟说他在考察各种道德理论时注意到,作者们在按照常规进行推理的过程中,总是在不知不觉的过程中改变命题的性质,“突然我大吃一惊得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的等连接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用应该或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然是不知不觉的,但却是极其重大的。这个应该或不应该表示了某种新的关系或断定,因此需要加以论述和说明。休谟认为,那些作者们没有证明从”是“判断过渡到”应该“判断的正当性,因此这个过渡是不合法的。
第三,理性活动的基本方式是从已知的前提推出原来未知的结论,不论这个前提是所谓的自明的命题还是经验的事实,都是如此,比如在对三角形边角关系的推理中,我们总是从一些已知或既定的关系出发,推出某个未知的关系。
批评
作为现代西方道德哲学典型特征的情感主义
麦金太尔教授洞察到:“当代道德话语最显著的特征乃是它如此多地被用来表达分歧;而这些分歧在其中得以表达之各种争论的最显著的特征则在于其无休无止性。麦金太尔的意识是说,这类争论不仅没完没了(尽管它们的确如此),而且显然不可能得出任何结论。在我们的文化中似乎没有任何理性的方法可以确保我们在道德问题上意见一致。”麦金太尔教授的这一洞见显然点到了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死穴。在现代社会,道德哲学无疑是哲学学科中的一门显学,然而,面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与道德相关的问题和现象时,道德哲学不但无法给出普通人一种明确的回答,反而扩展了不同道德理论之间的分歧。
为了向人们更好地阐述他对于当今道德哲学的这一洞见,他列举了三个在当代道德争论中经常提到的例子来详细阐述他对于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看法。这三个例子分别是:正义战争,人工流产,公费医疗和教育。在这三个例子当中,支持的理由和反对的理由同样充分,谁也无法说法谁,通过对这三个事例的进一步考察,麦金太尔教授发现,以这三个事例为代表的道德争论和分歧共享三个特征。一,三个争论中的每一个例证在概念上都是不可公度的(incommensurability)不可公度性又称不可通约性,是从数学上借用来的术语。举个例子说,如边长为1的正方形,其对角线为√2,是一个无理数,对角线√2与边长1之间没有共同的度量单位。哲学中借用这一概念来说明在各个特定理论体系中,概念、原则、结果、方法、论证、结论都是自成一体,与另外的体系大不相同,设法归结到一些最根本的一致的意义元素上面,导致了不可比较,不相容(接受一种,就要排除另一种)(参见高国希P9页)在这里,麦金太尔教授像说明每一道德论证在逻辑上都是有效的,活真,很容易通过推演达到这一点。所有结论的确都源于各自的前天,但是,对于这些对立的前提,我们没有任何合理的方式可以衡量其各个不同的主张。;二,三个道德论辩无一不是旨在做出一种非个人的合理论辩,从而通常都以一种适合于非个人的模式出现。麦金太尔教授认为,道德命令的说服力与特定情况以及话语的个人语境有关,而非个人模式预设了非个人的标准,非个人标准与说者和听者的语境,爱好,态度无关,这也意味着某种可普遍化。当我们把当代道德言说与论辩的第二个特征与第一个特征放在一起时,当代道德言说与论辩中所弥漫的自相矛盾的气息就透露出来了。三、这些争论中所展开的诸对立论辩在概念上具有不可公度性的不同前提,有着极为多样的历史起源。
面对道德争论的这三个特征,麦金太尔教授认为:充斥于我们道德话语中的所有各种概念原本都处于更大的理论和实践总体中,而现在,我们已经把这些道德话语从它们发挥作用的语境总体中剥除了。此刻,我们不得不怀疑,我们所面对的不过时各种道德话语的大杂烩。这样,现代道德争论的上述特征就和麦金太尔教授对于现代道德哲学所断言的原初假设之间确立了某种关联。
但是,麦金太尔也意识到,对于他的这一判断,当今的道德哲学家们是很难接受的,他们可能会说,甚至会反唇相讥:当代道德争论中的无休无止性是合理的,因为一切道德的论辩,甚至一切评价性的论辩,都是且始终必然是合理地无休无止的。某些当代道德分歧不可能得到解决,因为这类道德分歧在任何时代,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都不能得到解决,那些被你所视为我们文化中需要某种特殊的,或许是历史的解释的偶然特征,实际上是所有评价性话语的文化的必然特征。
当代道德哲学家的这种反驳,带有典型的情感主义的倾向。在麦金太尔看来,这种情感主义的道德哲学对道德哲学的发展所构成的挑战是尤其需要我们面对的。那么,现在的问题是,究竟何谓情感主义呢?情感主义对于道德哲学是如何理解的呢?情感主义都有那些理论旨趣呢?
情感主义对于道德哲学的解读
情感主义是这样一种学说:所有的评价性判断,尤其是所有的道德判断,就其具有道德的和评价性的特征而言,都无非是偏好的表达、态度和情感的表达。从麦金太尔对于情感主义的这种解读中,我们可以发现,情感主义者把一个具体的道德判断区分为道德的要素和事实的要素两部分,在事实领域存在着一些合理的标准,借此,我们可以确保在何者为真,何者为假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然而,表达态度或情感的道德判断既无真,也无假,道德判断中的意见一致并不是由何种合理的方法来保证的,因为根本就没有这种方法,相反,它完全是由对待不同意见的情感或态度造成某些不合乎理性的影响来保证的。我们使用道德判断,不仅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态度,而且恰恰要对他人造成这样一种影响。这样以来,严肃的道德判断就成了个人主观好恶的表达。
按照这种理解,情感主义就是一种自称对所有诸如此类的价值判断做出说明的理论。对于这种理论,麦金太尔内心充满了担忧。显然,如果情感主义是正确的,则一切道德分歧都是合理地无休无止的,同样,如果一切道德分歧真的都是合理地无休无止的,那么我在前面所提到的当代道德争论的某些特征就不是当代所特有的了。
如果真像麦金太尔所理解的那样,道德话语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这样的问题就不再有意义了。那么,情感主义这种对于道德哲学的解读是怎样成长起来的呢?人们又是如何接受了情感主义的这种对于道德哲学的解读方式的呢?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对情感主义的成长史进行一次大致的了解,我相信,了解情感主义的发展历程也是读者们所关注的问题。
万俊人教授在《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一书中,对于什么是情感主义有一个比较中肯的介绍。情感主义伦理学(Emotionalist ethics)是现代元伦理学的典型理论形式之一,它的理论宗旨在于,把伦理学作为一种非事实描述的情感,态度或信念的表达,以为它不具备逻辑与科学那样的普遍确定性和逻辑必然性。因此,伦理学的命令不属于科学命题的范围;或者,反过来说,如果伦理学命题是事实的陈述,那么它既不具备命令的意味,也不提供普遍的行为规范。因为,科学只提供真理,不提供行为命令。所以,伦理学不具备科学性、知识性和规范性特征。换言之,反自然主义、非认识主义和反规范性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基本特点所在。当然,在这里,万老师主要是在元伦理学的整体背景下来理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这是其不足之处,其实,在西方伦理学发展史中,情感主义的道德哲学在休谟那里就得到了发展。他在《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一书中所说的情感主义主要指的是新情感主义,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罗素、艾耶尔、卡尔纳普、赖辛巴赫、史蒂文森等。在中国学术界,对于情感主义的探讨并不是很多,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情感主义的思想旨趣,在这里,让我们看看上海辞书出版社所出版的《伦理学大辞典》是怎样介绍情感主义的。在该书的第678页,编者是这样介绍情感主义的:
情感主义:新实证主义伦理学派之一。产生于20世纪20-30年代,在英美及西欧各国流行很广。代表人物有:罗素、艾耶尔、卡尔纳普、赖辛巴赫、史蒂文森等。他们在探讨基本伦理概念善、义务、正当的意义时,认为这些伦理概念与自然属性和非自然属性均无联系,是根本不能定义的。艾耶尔等认为伦理词没有描述意义,只有感情意义。史蒂文森虽然承认伦理词有描述意义,但认为这种描述意义随使用场合而异。伦理词主要表达对评价对象的称赞和不称赞的态度。情感主义者把道德看作个人情绪的表现。认为任何道德命题只表达说话者的情感。无论是道德评价判断(“节约是美德”),还是道德规范判断(“应当守信”、“不许欺骗”)都不反映什么东西,所表达的只是说话者的道德激情、意愿、态度和立场。道德判断的功能是激发、命令、劝说或感染听者,使他领会说话者的情感,或完成说话者所希望的行动。因此,道德判断在逻辑上是假判断,不具有认识意义,不能用事实和经验来检验。伦理学不是科学,只是表达情感的特殊领域。伦理学和科学的区别就在于伦理学的基本材料是情感和情绪,而不是知觉和经验。任何道德判断都没有客观标准,所以,要求人们做客观上正确的事是不明智的。
那么,情感主义是合理的吗?如果情感主义是合理的,那么,麦金太尔企图从理论上消灭道德分歧的企图就是没有意义的。其“追寻美德的谋划”也就变得不可理解了。面对情感主义的挑战,麦金太尔又是如何应对的呢?
麦金太尔对于情感主义的批判
麦金太尔指出,情感主义至少因为以下三个极为不同的原因而明显地失败了。首先,倘若这个理论是要通过参照某类句子被言说时表达各种情感和态度的功能来阐明这类句子的意义,那么,这个理论的一个实质部分就必然在于识别和描述这些情感或态度。但是,迄今为止,一切企图辨别相应类型的情感或态度的尝试都不可避免地陷入空洞的循环。
其次,作为关于某类句型之意义的理论,情感主义一开始就从事了一项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因为它致力于将两种表达【个人偏好的表达与评价性(包括道德的)表达】描述为在意义上是等同的;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两种表达在我们语言中的特定功能主要原因彼此之间的对比和区别。而且,我们有很好的理由在所谓个人偏好的表达与评价性的(包括道德的)标准之间做出区分。
最后,情感主义理论旨在成为一种有关句子意义的理论,但是,从特征上讲,情感或态度的表达是一种无关乎句子意义而只关乎其在具体情景中的使用的功能。
由于以上三个原因,麦金太尔觉得我们并不能把情感主义当作普遍的真理来接受,而只能将情感主义作为一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理论进行考察。虽然情感主义已经具体体现在我们的文化中了,并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社会内容与社会语境的一部分。在麦金太尔看来,具有特殊关系形式和话语模式的情感主义的产生与社会中某些关键性事件改造、分裂并广泛地置换了道德有关。这些事件其实是哲学史中的事件,因此只有通过对那一部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我们才能够理解当代日常道德话语的特殊性是如何形成的,从而,才能够理解情感主义自我又是如何找到一种表达手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