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迪天津与
一汽集团设立合营企业案: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惠迪天津和一汽集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惠迪天津和一汽集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惠迪天津。2015年于
天津注册成立,是小桔快智公司(Xiaoju Kuaizhi Inc.,以下简称
滴滴)全资子公司,最终控制人(略)。惠迪天津主要从事乘用车经营租赁业务,滴滴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滴滴2017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略)。
合营方二:一汽集团。1953年于
长春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国务院
国资委,主要从事汽车制造相关业务。一汽集团2017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8年6月29日,惠迪天津与一汽集团签署合营协议,设立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惠迪天津与一汽集团对合营企业分别持股50%。2018年7月23日,合营企业完成注册。
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惠迪天津与一汽集团设立合营企业并实施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滴滴2017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略);一汽集团2017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7月23日,合营企业完成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惠迪天津与一汽集团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处罚依据和决定
《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惠迪天津和一汽集团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惠迪天津0000002101210621;一汽集团0000002101210648。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