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
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疾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
误工费给付、
丧葬费给付等。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只要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不行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
残疾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
保险人给付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安吉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各地建设银行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象环境因素挂钩。浮动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