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在统一前,没有统一适用于全国的刑法典。1870年意大利统一后,于1889年通过了由司法部长扎拉尔德利负责起草的刑法典草案,即《扎那尔德利刑法典》。现行的《意大利刑法典》,即《罗科刑法典》于1930年10月19日公布,1931年7月1日施行。它由3篇组成,共734条(其中有废除或增加的条文)。第1编“总则”共分8章,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其中比较特殊的规定主要有:(1)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违警罪,对二者规定了不同的主刑。(2)根据主观罪过形式将犯罪分为三种,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和超意图犯罪。后者是指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超过了行为人意欲达到的程度。这是一种介于故意与过失之间的罪过形式。(3)对共犯采取所谓统一的共犯概念。而未区分共犯的种类,并且明确规定了“过失犯罪的共犯”概念。(4)根据犯罪危险性程度,将犯罪人分为累犯、惯犯、职业犯和倾向犯这四种特殊类型,并规定对这几种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应依法加重刑罚并适用专门的保安处分。(5)在刑罚体系上,采取了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列的所谓二元主义体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对重罪适用的主刑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罚金;对违警罪适用的主刑是拘役和罚款。附加刑包括褫夺公权、褫夺营业权、宣告禁治产、禁止担任法人和企业的领导职务、禁止或停止行使父母权等,保安处分分为人身保安处分和财产保安处分两大类,前者又分为拘禁性保安处分(包括收容于农场或劳动场、收容于医疗看守所、收容于司法精神病院和收容于司法感化院)和非拘禁性保安处分(包括监视自由、禁止居留、禁止出入酒馆和对外国人驱逐出境),财产保安处分有交纳善行保证金和没收财物。第2篇“分则”分为13章,规定了各类具体犯罪,即国事罪、侵害公共管理罪、妨害司法管理罪、侵害宗教感情和对死者崇敬罪、妨害公共秩序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公共信用罪、侵害工商经济罪、侵害公共道德和良好风俗罪、侵害后代之保全与健康罪、
妨害家庭罪、侵害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第3编“违警罪”分为两章,第1章是“治安违警罪”;第2章为“有关公共管理的社会活动违警罪”。近年来,意大利刑法正处在不断的修改与发展之中。一方面颁布了一些特别法,如“关于惩治黑手党犯罪的法律”,加重了对恐怖行为和有组织的犯罪的惩治;另一方面,对刑法典又进行了修订,如对轻微的犯罪实行“非刑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