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习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规范效力的习惯或者惯例。现行我国大部分法律为制定法。制定法既包括国家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
行政机关和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
理论界,关于制定法、成文法两个法学概念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就是制定法。持这种观点的人通常将其与
习惯法、
判例法、
不成文法这几个相关概念放在一起讨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成文法的一种而非全部,凡以文字加以表现并进行公布,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约束执法者又约束守法者的双重约束性的
行为规范,皆为成文法。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判例法是以文字记载的,一经公布,它也是成文法,因为它符合由执法者与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征。
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 制定法作为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在英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
征服者威廉一世统治时期就颁布了大量的制定法。在
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制定法进一步增加。13世纪末,议会开始参与立法。随着议会权力的扩大,其制定法律的权力也不断增长。美国早在殖民地时期就显示了重视制定法的倾向,独立后联邦和各州都颁布了
成文宪法。19世纪末以来,英国和美国除了制定许多法规法典外,还颁布了大量
委托立法。制定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