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渝金融法院
全国首个跨省域管辖的法院
成渝金融法院,是全国首个跨省域管辖的法院,设在重庆市,按照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分别在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设立办公区。
发展历程
2021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纲要》明确提出成渝地区共建西部金融中心的战略定位和设立金融法院。为此,2022年年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方案》。
2022年2月27日,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草案显示,我国拟设立成渝金融法院,旨在于健全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服务和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2年3月31日,重庆市高法院透露:成渝金融法院设在重庆,在成都设办公区,正在准备挂牌之中,办公地点在渝中区。
2022年9月28日,成渝金融法院正式揭牌,分别在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设立办公。
2022年11月27日,重庆市委批准设立中共成渝金融法院党组。
202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1日后,辖区内生效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如果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权。
主要职责
负责管辖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具体管辖范围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准。
设立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维护金融安全,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现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成渝金融法院。
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二、成渝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以下案件:
(一)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二)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三)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四)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成渝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四、成渝金融法院院长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成渝金融法院院长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五、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案件管辖
202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对成渝金融法院正式运行和切实履行法定职能具有基础性制度保障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服务和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及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成渝金融法院管辖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第二条 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第四条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第五条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基层人民法院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
第六条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
本规定施行前已生效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仍由原再审管辖法院审理。
第七条 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由成渝金融法院执行。
成渝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
第八条 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第九条 成渝金融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再审案件,依法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条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任领导
成渝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东宁
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长:成春杜丹
设立意义
设立成渝金融法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维护金融安全,提升我国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7 19:31
目录
概述
发展历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