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达州商会
成都市2011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成都达州商会,是成都市工商联和成都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由在蓉广大达州籍人士创办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广大在蓉达州商人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以及相互交流的窗口和平台。
商会简介
成都达州商会于2011年7月11日经批准开始筹建,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11年12月16日在成都锦江宾馆隆重召开,四川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峙宏先生任首任会长,郑权国先生任秘书长。
成都达州商会现有会员单位200余家,覆盖矿山矿产、金融保险、房地产业、建筑建材、石油化工、医疗卫生、食品、教育培训、文化媒体、餐饮娱乐、批发零售等各个领域等多个行业和领域。
“维护达商权益,整合多方资源,“提升达商形象,谋求更大发展”是成都达州商会始终坚持的办会宗旨,在促进广大在蓉创业的达州籍企业家实业更加有序、健康、规范、良性发展的同时,不断地推动成达两地经贸往来。
成都达州商会坚持不懈的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工作,同时为政府部门分忧,真正起到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成都达州商会,是面向所有在蓉达州籍企业的民间非营利团体组织,旨在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构建在蓉达商沟通交流的平台,增进互信,汇聚人脉、商脉、财脉,互助、互利共赢,深化成达两地间的民间经济往来。
成都达州商会是在成都、达州两地党委、政府和工商联的关心支持下,经成都市民政局审核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于2011年12月16日正式成立并召开第一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四川宏义实业集团董事长刘峙宏当选为商会首届会长,郑权国当选为商会首届秘书长。
成都达州商会设立了成都财智达人投资有限公司、达州会馆、达州市通川区达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融信富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达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五个直属公司以及大竹、渠县、开江、通川四个分会,目前共有会员企业800余家,其经营范围覆盖房地产开发、文化旅游、金融投资、建筑建材、机械制造、公路建设、矿产资源、石油化工、教育培训、医疗卫生、食品饮料、商业贸易等众多行业领域,总资产约1130亿元。目前,成都达州商会在成都众多商会中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大影响力。
凭借强大的团队优势和资源整合能力,成都达州商会积极加强地方政府与企业沟通互动,以商会凝聚力推动企业抱团发展,并最终助力区域经济增长,与一方百姓共享发展红利。在找寻川渝地区投资沃土、价值洼地的同时,商会成员更开拓视野,将投资的触角延伸至他省,放眼于海外。每年,商会或会员主动发起多次海外项目考察活动,并与多家海外华人商会、海外投资机构保持友好且密切的联系。如今,商会成员已在美国、加拿大、泰国及国内的北京、武汉、攀枝花等地拥有各类行业项目,总投资约889亿元,成功地实现成都达州商会的“走出去”战略,也为未来商会的国际化进程注入了无穷的动力。我们坚信,成都达州商会将承载众多达商的希望,远播达商诚誉,书写民营经济发展新篇章。
入会指南
入会资格和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成都达州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拥护本商会章程;(三)自愿申请加入商会,按时交纳会费;(四)达州籍人士在成都开办的企业、达州企业在成都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给新会员单位会员证书。
成都达州商会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0.2万元/年,理事单位0.6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5万元/年,副监事长单位1.5万元/年,监事长单位3万元/年,副会长单位6万元/年,常务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会长单位20万元/年,名誉会长参照常务会长给予赞助。对困难的会员企业经申请,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视情况可以给予减免。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成都达州商会。英文名:Dazhou commerce Chamber in Chengdu英文缩写:DCCC第二条 本会系民间团体,本商会由在成都地区投资、兴办的企业的达州籍工商业者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传承达州商人的优良传统,弘扬巴渠文化,凝聚在蓉达州商界的力量,促进学习、交流;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整合达商资源,提升达商形象,谋求更大发展,做到“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真诚合作;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自身素质,进一步促进蓉达两地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协作,为蓉达两地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第四条 本会一切活动以本《章程》为准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45号新希望大厦23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政府与会员沟通平台,协调会员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收集、整理、传递国家相关政策和产业动态,提供市场、技术、项目推介和投资贸易信息; (三)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四)为达州籍人士在蓉投资、商务活动提供便利;协助会员组织会议、展览、研讨等经济文化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社团组织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五)协助杰出的会员代表的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组织会员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评选等社会活动;(六)帮助会员牵线融资、开展企业问诊、供求发布、信息传递、项目推介、人才招聘、讲座培训、广告事务代理、社保、商标事务代理等业务; (七)帮助会员申办各种专业人员上岗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工作;(八)开办本会网站、刊物、报纸,为宣传本会、会员形象展示、业务推广提供服务;(九)吸引和引导更多的达州籍企业和人士来蓉投资、发展;(十)开展联谊活动、沟通信息、加深友谊、促进合作。加强本会与达州、成都两地党政机关和各兄弟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十一)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其他社团委托的事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热心商会活动。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秘书处审核并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期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会议,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决定变更、终止及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三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八)聘任和解聘本会顾问;(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紧急情况可立即组织召开),且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主持会议,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参与会长会议决定本会重要事项;秘书长、监事长列席会议;会长(扩大)会可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长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会长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顺延或临时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二)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方可任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秘书长任职年龄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和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决议。(四)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人选。(五)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照本会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任期、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相同。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及本会重要行政会议; (二)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本会财务状况;(四)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经营、活动、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标准为:会员0.2万元/年,理事0.6万元/年,常务理事1.5万元/年,副监事长1.5万元/年,监事长3万元/年,副会长6万元/年,常务副会长10万元/年,会长20万元/年。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二)组织有关活动费用;(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五)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监事会、上级机关的检查、监督。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09-25 22:49
目录
概述
商会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