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俘释放
拘留国在战时依据战俘的宣誓或在战后将战俘予以释放的行为
拘留国在战时依据战俘的宣誓或在战后将战俘予以释放的行为。
战俘的释放通常与战俘的遣返一并提及,并在实际应用中一并实施。根据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18条规定,实际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在实际战事结束后立即得到拘留国的释放与遣返是战俘所应享受的待遇之一。但由于交战双方就停战时间等问题难以达成协议,释放与遣返战俘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武装冲突实践来看,也存在拘留国为了达到其他方面的目的故意拖延释放的情况。所以在实际运用中,主要还是以冲突双方的具体谈判协议为准,具体手段以双方交换战俘最为多见。根据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10~12条的规定,战俘可通过宣誓获得释放。宣誓释放必须建立在战俘、战俘从属国和拘留国三方自愿,并且战俘从属国和拘留国双方法律允许的基础上。战俘不得被强迫接受宣誓释放。任何战俘一旦经宣誓释放后如又持武器对曾作出宣誓担保之政府或其盟国作战,并再次被俘获时,即丧失战俘身份,应送交军事法庭。由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政策不禁止或鼓励其国民向其他国家宣誓,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中极少有此实践。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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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4-19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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