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斗员,是指在
武装冲突中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如果一个战斗员在战斗中遵守
战争法,那么他或她在陷落于敌方时有资格享受《日内瓦第三公约》对于
战俘的保护。未受保护的战斗员,如
雇佣兵,是指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但在被捕后不享有战俘待遇的战士。
根据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规定,陷于交战国权力之下的敌国国民,按其战斗员或非战斗员的身份及当时的状况,当享受其中一项公约的保护,即:陆上战斗员的伤者、病者受《日内瓦第一公约》的保护;海上战斗员的伤者、病者以及遇船难者受《日内瓦第二公约》的保护;战斗员成为战俘后受《日内瓦第三公约》的保护;属于非战斗员的平民受《日内瓦第四公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