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进行的战争中采取的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
权利义务
战时中立包含两组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①中立国的通商交往权与交战国的交战权相对应。中立法上的通商交往权指中立国在别国交战时,仍然有权与交战国进行正当的商务和其他往来。中立法并不要求中立国断绝与交战国的往来,除了中立规则的限制外,中立国与交战国之间的一切往来,包括条约执行、外交往来和贸易活动等,可以照常进行。中立法上的交战权指交战国在交战期间,有权禁止或限制中立国政府和国民为敌国提供各种具有军事价值的便利和援助。在中立规则规定的范围内,中立国应当对交战国行使交战权承担相应的义务。②中立国对交战双方公正不偏的义务与交战国尊重中立国的义务相对应。《海牙第五公约》(1907)和《海牙第十三公约》(1907)规定,中立国对交战国采取的各种禁止或限制措施,应当公平地适用于交战双方。同时,交战国应当在要求公平适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中立国采取的各种禁止或限制措施。
表现
主要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交战团体)之间实际发生战争和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其他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实际不加入该战争和武装冲突,并且采取对交战各方公正不偏的政策措施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战时中立以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实际发生为前提。战争和武装冲突尚未发生时,无论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战时中立都不能成立。一旦战争和武装冲突终止,战时中立也就随之消失。主权国家可通过明示或默示确定战时中立。战时中立的法律关系主要由三方组成,其中两方为互相对立的交战国,另一方为中立国,三方中任何一方违反中立规则的行为都属于违反中立规则的行为。战时中立是中立制度的基本表现形式。中立的其他表现形式都以战时中立为基础。当一个国家平时和战时的做法不一致时,以战时行为判断其是否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