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
1、罪体
行为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行为是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这里的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是指具备按时完成订货任务的条件却拒不接受订货或者故意延迟耽误交付军事订货。
时间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构成特定时间是战时。
2、罪责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使用暴力抗拒军事订货的;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的;因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影响部队完成作战或者其他重要任务的等。
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满足国防需要的主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但是,随着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确定,军品质量与其生产任务订货量少,成本高,利润低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对军品生产任务索价过高,达不到要求的拒绝接受订货;有的对已经签订合同的军品生产任务,百般拖延交货日期,有的已经严重贻误部队的使用,对国防利益造成潜在的威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军事订货,是指部队根据国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与行为人意欲达成或者已经达成的生产、供给某种国防建设物品合同的行为。这一军事订货的行为,其对象就是本罪主体应当从事生产、供给的对象,也称军事订货。军事订货,既包括军事卫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车、装甲车等武器装备的订货,又包括供应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医疗保障等军用物资的订货,还包括用于军事目的诸如各种建筑物、场地、设备等军事设施的订货等。总之,一切用于军事需要生产、制造、承建、修配、运输、贮存的物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都可属于军事订货的范畴。
相关说明
一、所谓“军事订货”,是指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军品生产任务,手段恶劣,性质严重;因拒绝签订军品合同而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的,因延误交货日期而导致战斗失利的等。
二、本罪中所谓“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因拒绝订货或者延误交货,而严重贻误战机,直接造成战斗、战役严重失利,我方人员、装备、物资严重受损等。
订货行为
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若在平时不是战时,即使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在时间方面的必备要件,不可缺少。何谓战时,具体可参见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这里不再赘述。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绝或延误
处罚
根据刑法第38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的,严重影响部队重大军事行动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军用和物资、军事设施毁损的等。
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科研、生产、销售单位因不具备完成军事订货任务的条件而拒绝军事订货;平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过失延误军事订货;或者虽然是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均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