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又称房屋买卖。它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含捞基地)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接受该项房产并给付所有人约定价款的行为。经过房屋买卖行为,买方一次性地取得了房屋的
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它是房产交易中最典型、最重要的形式。随着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商品属性的进一步确立;,房屋买卖这一交易形式将愈益被采用。
相同之处在于,房屋出售和其它商品买卖一样,流通过程和消费过程是分离的,卖方一次收回所支付的成本和利润,买方——次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当然,由于房屋的价值量很大,考虑到消费者购买能力的限制,在出售中也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无论采取一次性付款,还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房屋销售,都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买卖。
不同之处在于,一般商品流通的过程中,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都要发生地点上的变化,而房屋却固定在土地上,不能移动,因此房屋的生产与消费在地点上是一致的,在流通过程中也就不存在地点的变化。可见,房产作为不动产,在商品流通中不是以实物形式在买卖双方之间流动,而是以房产产权证件上的所有权上的确定来实施的。因此,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取得或变更的重要依据,就是房产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的名称或姓名。也就是说,最终完成房屋的销售过程,房产产权证上所有权人应是房屋的购买者,即所有者。
2.从出售对象来:可以由房屋生产、经营单位把房屋出售给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出售给个人。在出售给个人方面,既可以出售给城市全民所有制职工,也可以出售给个体劳动者,也可以出售给其他人员;
4.从出售时的收款方式:买方既可以一次性付款(即买主一次性付清买房价款,并同时得到房屋所有权,立即进入使用。这种方式实施中常给予购买者一定的折扣优惠),也可以分期付款(即买主先支付部分价款,同时取得全部使用权,随后按约定时限分若干次付清剩余价款,然后取得房屋所有权,但首期付款一般不应少于全部价款的30%),还可以预付款(即买主提前支付房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进入使用。这种方式对预付款者常在价格和房屋选择上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