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木萨,又作扎木三,奈曼旗札萨克多罗达尔汉郡王,衮楚克第三子。
其二兄被削职后于顺治十七年(1660年)袭爵,为奈曼旗第三任札萨克多罗达尔汉郡王。康熙十四年(1675年)三月,义州王薄尔尼举旗反清。奈曼郡王扎木萨立即声援并支持了薄某之举。且派遣心腹到扎鲁特等旗串联和煽动,以图联合反清。历经半年时间,清廷平息了薄尔尼叛乱。同年十月,“论平薄尔尼功……以次各晋爵,罚助逆奈曼等部”。扎木萨向朝廷自首投案“经旨乞罪”。康熙帝以扎木萨能认罪自首而旨谕“特旨贷死”饶其一命,贬为平民,“留其妻子及牲畜,饬自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