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伦斯登记制又称“登记发证制度”或“地券交付主义”,指经
实质审查,用政府所发的凭证确认产权以便利物权移转的物权制度。
1、初次登记不强制,但一经登记即进入强制登记状态。不强制要求一切土地都必须登记,但任何一块土地只要经第一次登记,其后的每一次土地权利的转移或变动,都必须经过登记,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3、土地登记机关负有赔偿责任。土地登记后产生的不可推翻的效力是由国家保证的,国家专门从收取的
土地登记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保证金,以赔偿由于错登而使土地权利人所受的损失。
4、采取
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对土地登记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可要求经公告程序后方准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