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是指具备兽医相关技能,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兽医执业资格,依法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制度的建立
《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规定,中国将实行执业兽医制度。
2007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实行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
动物诊疗的,应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确定了中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法律地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原农业部制定了《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执业兽医注册,改为备案。
资格考试
制度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内容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学科包括动物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兽医药理学、兽医病理学、兽医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兽医传染病学、兽医寄生虫学、
兽医公共卫生学、兽医临床诊断学、兽医内科学、兽医外科与外科手术学、
兽医产科学、中兽医学、兽医法律法规等15门学科。
委员会
农业部组织成立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关于执业兽医备案
备案机关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
申请执业兽医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如下材料:
1.执业兽医备案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证明;
4.身份证明;
5.执业机构聘用证明。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
备案程序
1.申请备案人员可在8月1日以后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在线申请备案,提交电子版备案材料。在线申请系统未开通前,仍按原方式线下办理。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并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
3.审核通过后,申请备案人员可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打印《执业兽医备案表》,并签字确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执业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
4.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有关要求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执业兽医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条件、程序和要求。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县域辖区内从业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对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依法作出处罚。对于在2个及以上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程序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执业兽医诊疗服务活动。畅通执业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
4.中国兽医网定期公开执业兽医备案情况,供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5.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法治意识。
执业活动管理
1、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2、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3、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4、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
5、经备案专门从事水生
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6、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7、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
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执业兽医师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8、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
9、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历年分数
按照《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2015年全国全科类
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分数合格线分别为215分和191分;2015年全国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分别为159分和146分。2015年
西藏自治区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分别为182分和140分;2015年
西藏自治区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分别为135分和109分。
2014年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
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226分,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204分;
西藏自治区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90分,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29分;
2013年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229分,兽医全科类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206分;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69分,水生动物类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53分。
2012年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220分,兽医全科类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96分;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77分,水生动物类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61分。
2011年分数线情况:2011年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212分,2011年兽医全科类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91分,2011年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74分,2011年水生动物类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56分。2010年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230分,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200分。
2010年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230分,兽医全科类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200分.
2009年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
2009年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240分,兽医全科类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2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