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基本介绍
(法发[2006]35号 2006年12月23日)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
3、法院网络
注:
法院应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公开内容
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的
2.3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
注:上述事项须以书面告知当事人。
2.4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
2.5案件执行进展情况
2.6财产线索的调查结果
2.7采取的
查封、
扣押、冻结、
划拨等
执行措施(以裁定书方式送达被执行人)
2.8.1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
2.8.2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8.3以决定书方式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
复议的权利
2.8.4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2.9人民法院拟委托
评估、
拍卖或者
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
2.9.1评估结束后,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
2.9.2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2.10人民法院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的
2.10.1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
2.10.2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原则
2.10.3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方案
2.10.4相关法律规定
注:
告知对象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2.11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中止执行的
2.11.1中止执行的理由
2.11.2相应的法律依据
注:上述事项应以制作裁定书方式送达当事人。
2.12人民法院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
2.12.1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
2.12.2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2.12.3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2.13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
(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
2.13.1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2.13.2终结执行的理由
2.13.3相应的法律依据
2.14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
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执行行为的原因
2.15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注: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立案的
3.1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
3.2不予立案的法律理由
注:
上述事项应以制作裁定书方式送达通知申请人。
4、执行费用情况4.1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
4.2执行费用的收费根据
4.3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重大执行事项的审查
(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
审查结果以裁定书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
法律责任
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