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刑罚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执行刑罚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程序,是惩罚罪犯的最终体现。不同的刑罚,执行机关不同,执行的内容亦相异。在中国封建社会,笞刑和杖刑一般由原审机关执行;徒刑、流刑由府、州、县审判机关决配,交专门机关执行;死刑由特定机关执行,并在北魏后实行了“复奏”制,即在执行前奏请皇帝考虑是否处决。
如《明律·刑律·断狱》规定:“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流罪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公同审决。”《魏书·刑罚志》载;凡死刑“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死刑的执行由人民法院用枪决的方法执行,对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亦由人民法院执行。徒刑缓刑和管制刑、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等刑罚由劳改机关执行。劳改机关是我国主要的和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劳改机关执行刑罚的目的,是通过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和强制学习、劳动,达到改造罪犯,减少以至最后消灭犯罪。执行刑罚是改造罪犯思想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具有不可侵犯的强制性。劳改机关执行刑罚的主要内容是:收押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的处理;违犯监规纪律的处理;强制进行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处理罪犯的申诉、检举和揭发;犯人死亡的处理;办理罪犯的刑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