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命令是由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的将依法核准的判处死刑的罪犯交付执行死刑的文书。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授权范围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三部分组成:一、首部。写明标题、案号和主送法院名称。二、内容。首先写明依法核准何案何人死刑,然后提出具体执行事项(--日内执行,验明正身,核对犯罪事实,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等),最后写明如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的情况应停止(或暂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法院审定。授权高级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在前面还要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情况。三、尾部。套语“此令”,发出命令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署名,注明年月日,加盖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