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罚是
间接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人不能
代为履行的义务时,可以采用科以财产上新的
给付义务的办法,促其履行义务。
构成要件:(1)必须有
法定义务存在,而义务人
不履行义务为前提条件;(2)
强制履行的义务一般都是非由本人自为就不能达到目的的
作为义务;(3)必须按法定数额实施。执行罚和代执行的区别在于法定义务的性质,代执行的法定义务是可以由他人代为执行,不以自为为必要的义务;执行罚的法定义务则以义务人自为为必要,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故只能以罚款的方式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
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
特定物的
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
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罚款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
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
行政法义务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