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是指被
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承包人的
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合同法》关于
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
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
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2)、接受
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
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
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
项目法人。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规定,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6)交付使用。
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三、施工
承包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有负责工地安全,看管进场材料、设备和未交工工程。承包人和
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