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审员
帮助县长审理诉讼事件
官名。民国时,兼理司法事务的县政府,设承审员,帮助县长审理诉讼事件。承审员由高等法院委任。民国二十五年县司法处成立,改称承审员为审判官。
在未设审判厅(法院)的各县,设承审员,受县知事管辖,审理民刑诉讼案件。旧时在未设法院的地方由县长兼理司法,代表县长受理诉讼的专职人员叫承审员。也叫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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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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