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组租经营以及转包、
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
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纳税人因承包、租赁经营企业而获得相应的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可能出现有的月份总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总收入过低等现象。这种收入额在不同的
纳税期限内出现较大的波动现象,在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意味着个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
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的税款,同时在较低收入的月份里又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如法定的
费用扣除、较低的税率征收等。因此,很多人为减轻自己的
税收负担,便通过推迟或提前获得
收入,或通过改变收入支付方式,如将一次付给改为多次付给,多次付给变为集中付给等,使自己的收入尽可能在各个纳税期限内保持均衡,这样不仅避免了在某些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重税,还能分享繁重月份税法所提供的费用扣除和费用减免等优惠,从而在
总体上达到了减轻纳税义务的
节税效果。例如,某承包经营商(或租赁经营商),按
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每年可以根据所承包承租单位的状况取得一定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但由于受
经济周期及其他因素的制约与影响,这个单位的
生产经营状况和这个
承包商(承租商)的经营所得往往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有的年份经营状况很好,承包商(承租商)的
经营所得相应提高,有的年份则比较糟糕,甚至发生亏损。这样,为避免在经营好、收入高的年份纳税过多,其他年份本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局面,这位承包(承租)经营商便通过
合同以及其他方式,将自己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均匀的转移到各个年份。从而使自己的
应纳税所得额都降到较低税率的纳税级距内,以减轻应纳税负担。
(一)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必须是承包、承租人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成果拥有所得权。承包、承租人按
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
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
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所得。
(二)承包、承租人对
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
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
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既有工资、薪金性质,又含生产、经营性质,但考虑到个人按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到的是
经营利润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
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后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不足12个月,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例:张某于2009年5月1日起,承包一个单位的门市部,经营期限5个月后,取得经营收入总额200000元,准许扣除的与经营收入相关的支出总额100000元。计算该
个人承包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