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中新增的一个罪名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 、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
在2009年下半年,我国新疆等地连续发生了不法分子使用注射器针扎无辜群众的恶性事件,并造成社会恐慌。有关法律专家表示,对于此类行为应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论处。因投放虚假危险物质,造成大范围的群众恐慌、集会游行的,要从重从快处罚。
23岁的殷某携带自制的假炸弹及尖刀,跑到上海金茂大厦88层观光厅,宣扬世界末日,并扬言要炸毁观光厅。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殷某犯因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获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