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是
选举人使用自己选举权利的一种方式,有选举人将所要选的人的姓名写在票,或在印有候选人姓名的选票上做出标记,投入票箱。可以填写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不写,不写则成为不记名投票。 投票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民意,对参与投票的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李准 《李双双小传·春笋》:“这个生产小队的社员在选举生产队长,采用的方法是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是企业维护品牌的一种形式。
汉语词语
基本解释
[vote;cast a vote] 选举或表决时,把表示自己意向的票投入票箱。
详细解释
选举或表决议案的一种方式。将候选人的姓名或对议案的意见写在票子上,称为明票!或在预先印好的票子上做出标志不记名,称之为暗票!后投入票箱。
李准 《李双双小传·春笋》:“这个生产小队的社员在选举生产队长,采用的方法是无记名投票方式。”
投票制度
投票制度规定了选民表达民意的方式,以及把这些民意转化成结果的方法。研究投票制度的学问被称为“
投票理论”,始于18世纪,对各种投票制度提出严谨定义和改良建议,属于政治学、
经济学、和数学的子学科。
大部分投票制度以少数服从多数的理念为基础,通常是某一方案若获逾半数选民支持则会通过。然而,当可供选择的方案多于两个,可能没有一个选项获过半数支持,采用不同的投票制度便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采用哪一种投票制度对选举结果有重要影响。
投票制度会详细规定“选票”的形式,以及计算投票结果的算法。投票结果可能是单一候选人获胜,也可能是多人获胜,如立法机构的选举。
投票制度也会表明选民的投票权如何分配,以及选民如何被分配到独立的选区。
选举的实际操作通常并不是投票制度关心的课题。投票制度不会指明选票是用纸张制成,或用打卡票,或是电子投票。投票制度也不会指明如何保护选民隐私、如何正确地计算选票、或谁拥有投票权。这些是属于更广泛的选举或选举制度的研究范围。
选票
不同
投票制度有不同形式的选票。在次序投票制里,如同
排序复选制和波达计数法(Borda Count),选民根据支持程度将选项排序。而在计分投票制(Range voting)里,选民则给每个选项评分。在
多数制(也被称为“最高票者当选制”)中,选民只能选择一个项目;而在认可投票制里,选民可以选择任何候选项目;在与能投票制中,选民可以在选票上圈选多个候选项目。其中,可圈选的项数,可依据不同民情而设定不同计算公式。而在
累积选举制里,选民可以投给同一个候选人许多票。
其他投票制度的选票还有其他安排,例如选民可以写下候选人的姓名,或者选民可以否决所有选项(如果成立,则选举就必须从提名阶段重新进行)。
选票的份量
许多选举以“一人一票”的概念进行,即每名选民的选票有相同价值。然而,例如在公司的选举里,选票的价值通常依据投票者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变成“一股份一选票”。
在部分选举中,选票的价值因应投票者的地位而定。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投票平手时,其中一名投票者获特权再投一票以决定胜负。拥有这种特权的投票者可能原先并没有投票权,例如
美国参议院中,
美国副总统一般情况下没有投票权,他只能在议会投票平手时,才可以投票,所以实际上他那一票的价值是较一般选票为少。
选票份量和选票动员力是不同的,因为每名人士不一定是各自独立行事,他们往往会组织起来共同投票。动员力高的投票团体,其成员投票选择近乎一致(例如议会里的政党),足以改变选举结果。议会中政党会组成联盟以增加影响力。
改变现状
不少投票制度的要求比过半数更为严格,例如要求
绝对多数才能改变现状,最极端的例子是要求全体一致通过的制度。如果投票旨在决定是否接受新成员加入,否决新成员加入的选票被称为“
黑球反对票”(Blackball)。
另一种改变现状的机制,则要求参与投票人数符合法定最低人数要求。通常法定人数指参与投票人数,而不是投票支持的人数,但这种制度往往促使反对者以拒绝投票的方法,阻止会议达到法定人数。
选举区
选举通常为了选出多名立法机构成员。选举可以不划分选区,也可以由各自的选区选出代表。
以色列等国家便采用单一选区的制度来选出整个国会。而
爱尔兰、
比利时等则将国家划分为许多小型选区。美国、英国则采用单一获胜者的制度。一些则采用
单一选区两票制,亦有将小型地区归入大型选区的制度。
选区划分和议席分配的方式可能会戏剧性地改变选举结果。依据人口普查所得的人口数据,选区会重新分配议席数目。而
重新划分选举区则是将选区的界线重新调整。两种过程都有可能改变选举的结果,因此都极具政治争议性。有时也可能被政治操作而导致选区划分不公,被称为
杰利蝾螈(Gerryma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