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承担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
设置原因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投资建设项目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很多项目呈现出资金投入多、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对高素质的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应该看到,经过多年的经济持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较大,项目管理水平整体上还不高,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规范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
建设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增强投资建设项目高层
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经人事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水平
认证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可受聘承担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
考试介绍
简介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国投资协会颁发的由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中国投资协会承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职业水平证书。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合格的,由中国投资协会颁发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中国投资协会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报名时间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2012年12月中下旬。
报名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当年年底。
(二)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
考试管理
根据《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10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2月1日起,国家对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指导、监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国投资协会具体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登记管理
发改投资[2007]2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投资建设项目组织》、《投资建设项目实施》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考试题型
《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建设项目组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卡首页的注意事项,使用黑色墨水笔、2B铅笔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科目内容
1、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建设项目组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请监考老师在考前务必提醒考生:(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2、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实行滚动考试(滚动周期为2年)。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方能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
3、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铅笔(2B)、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管理办法
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发放和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及国家有关法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登记情况。
第三条 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中国投资协会颁发国家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投资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登记手续。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颁发证书后第91至180日,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隔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时间在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五条 中国投资协会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并办理登记或者再登记手续的人员的有关情况,向用人单位推荐。未办理登记或者再登记手续的人员,中国投资协会不向社会公布、不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申请表》;
(四) 从事投资建设管理工作经历的说明;
(五) 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者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对上述
(三)、(四)项材料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将按照第六条规定需提供的材料寄送中国投资协会或者直接到中国投资协会办理登记手续。中国投资协会对申请登记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首次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证书》。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中国投资协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第八条 需要申请再登记的人员,应接受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由于特殊情况,未能在3年内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人员,应在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后申请再登记。
继续教育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
(三) 从事投资建设管理工作经历的变更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者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审核意见;
(四)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证明。
第十条 中国投资协会对申请再登记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证书》登记情况栏内加盖中国投资协会印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或者再登记;已经登记的,由中国投资协会取消登记,收回证书: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
(三)在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它不宜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承担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例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应鼓励其下属单位,包括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事投资建设的咨询、监理等服务,以及从事建设管理的总承包、总代理等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并已登记的的人员中优先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起日起施行。
考试时间
2011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定于2011年4月16日至17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如下:
2011年4月16日上午8∶30—11∶30 投资建设项目决策
下午2∶00—5∶00 宏观经济政策
2011年4月17日上午8∶30—11∶30 投资建设项目实施
下午2∶00—5∶00 投资建设项目组织
2012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定于2012年5月12日至13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如下:
2012年5月12日上午8∶30—11∶30 投资建设项目决策
下午2∶00—5∶00 宏观经济政策
2012年5月13日上午8∶30—11∶30 投资建设项目实施
下午2∶00—5∶00 投资建设项目组织
2013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定于2013年5月11日至12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如下:
2013年5月11日上午8∶30—11∶30 投资建设项目决策
下午2∶00—5∶00 宏观经济政策
2013年5月12日上午8∶30—11∶30 投资建设项目实施
下午2∶00—5∶00 投资建设项目组织
合格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实施办法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在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二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二季度。首次考试定于2006年举行。
第三条 考试设置《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和《投资建设项目实施》4个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符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投资协会或全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有关的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业务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