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设防标准是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
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抗震设防标准是与一个国家的科学水平和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的。我国实行抗震设防依据的“双轨制”,即采用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用
基本烈度)或设计
地震参数(如地面运动加速度峰值等)。
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
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一般情况下,
地震作用仍符合本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