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立法规定折当比例的上限或者幅度(包括明确上限和下限),由
典当双方具体适用。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典当法》规定:
汽车典当时,折当率的上限为75%,即七五折。另有一些州的典当法律则规定,折当率的上限为50%或者33%。我国1996年4月施行的人民银行《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曾规定:“当物应当按照现值估价,并按照估价的50%-90%确定当价。”这里讲的是打五折至九折。
法定折当率的特点是,便于典当双方依法操作,易排除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与此同时,法定折当率的优点是,有利于保护当户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折当率下限的规定,使广大当户在获得
当金时,能够充分享有一定的数额保障。
即立法规定折当比例由典当双方协商解决,法律不做具体数额的明文规定。如我国《广东省典当条例》第19条规定:“承当人接收典当物后应当立即向出当人出具
当票,并根据典当物估价,按照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全部典当金。具体比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经贸委新颁《
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1条则规定:“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在这里,理论上的折当率是1%-99%。换句话说,当金数额可以等于当物估价数额;也可以低于当物估价数额;无论何种折当比例,均由典当双方进行约定做出。
约定折当率的特点是,法律充分考虑到典当双方的合同自由,不对折当率的上下限做出任何硬性规定,有利于典当双方在典当交易中充分自由协商。约定折当率的缺点是,不利于保护当户的合法权益,因无折当率的下限约束,典当行有可能乘人之危压低当金数额,但
当户对于显示公平的折当比率,完全享有不与其成交的自由。
折当率是典当双方都必须正确认识的问题。在典当行一方,对当户发放当金不是购买
当物,因此不应当按当物的实际估价数额支付当金,而必须按一定的折当率支付当金,折当是典当行放贷的特点之一。
其次,保持一定的折当率或称
质押率、
抵押率是现代金融机构的担保放贷惯例和立法规定。仅以质押贷款为例,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曾于1999年7月联合颁布施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其中第九条规定,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
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即质押率为90%,
银行最高只能打9折向
客户发放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又如,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1999年5月出台的《个人房贷管理办法》中规定,质押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各质押权利凭证载本金和的80%,即只能打8折向客户放贷。
在当户一方,向典当行借贷不是销售当物,因此不应当指望按当物的实际估价数额获得当金,而只能按一定的折当率获得当金,因为典当行收取当物的目的是作为
债权担保,它在典当期限内只转移当物的
占有权,而不是为了通过发放当金转移当物的
所有权。故当户应当明确以下两点:一是当金数额肯定低于当物估价数额,这是典当行防范借贷风险的必要措施,当户不应有太高的
期望值;二是当金数额高意味着当户支付相应利息和
费用的负担重,当户应当索要适度的当金即可,不必刻意追求高额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