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当率
当物经过评估后,按照当物估价数额折发当金的比例
折当率是指当物经过评估后,按照当物估价数额折发当金的比例。折当率的高低根据当物实际情况和典当行保证资金安全,控制经营风险的原则确定。
类型
关于折当率,世界各国和地区往往立法进行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法定折当率
即立法规定折当比例的上限或者幅度(包括明确上限和下限),由典当双方具体适用。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典当法》规定:汽车典当时,折当率的上限为75%,即七五折。另有一些州的典当法律则规定,折当率的上限为50%或者33%。我国1996年4月施行的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曾规定:“当物应当按照现值估价,并按照估价的50%-90%确定当价。”这里讲的是打五折至九折。
法定折当率的特点是,便于典当双方依法操作,易排除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与此同时,法定折当率的优点是,有利于保护当户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折当率下限的规定,使广大当户在获得当金时,能够充分享有一定的数额保障。
(二)约定折当率
即立法规定折当比例由典当双方协商解决,法律不做具体数额的明文规定。如我国《广东省典当条例》第19条规定:“承当人接收典当物后应当立即向出当人出具当票,并根据典当物估价,按照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全部典当金。具体比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经贸委新颁《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1条则规定:“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在这里,理论上的折当率是1%-99%。换句话说,当金数额可以等于当物估价数额;也可以低于当物估价数额;无论何种折当比例,均由典当双方进行约定做出。
约定折当率的特点是,法律充分考虑到典当双方的合同自由,不对折当率的上下限做出任何硬性规定,有利于典当双方在典当交易中充分自由协商。约定折当率的缺点是,不利于保护当户的合法权益,因无折当率的下限约束,典当行有可能乘人之危压低当金数额,但当户对于显示公平的折当比率,完全享有不与其成交的自由。
作用
折当率是典当双方都必须正确认识的问题。在典当行一方,对当户发放当金不是购买当物,因此不应当按当物的实际估价数额支付当金,而必须按一定的折当率支付当金,折当是典当行放贷的特点之一。
首先,保持一定的折当率,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死当后有可能通过变现收回当金本息并赢利
其次,保持一定的折当率或称质押率抵押率是现代金融机构的担保放贷惯例和立法规定。仅以质押贷款为例,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曾于1999年7月联合颁布施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其中第九条规定,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即质押率为90%,银行最高只能打9折向客户发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又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1999年5月出台的《个人房贷管理办法》中规定,质押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各质押权利凭证载本金和的80%,即只能打8折向客户放贷。
再次,折当率高风险大,一旦出现死当会加重当物变现的能力;但折当率高收益也大,如无死当则息费收入可观。
在当户一方,向典当行借贷不是销售当物,因此不应当指望按当物的实际估价数额获得当金,而只能按一定的折当率获得当金,因为典当行收取当物的目的是作为债权担保,它在典当期限内只转移当物的占有权,而不是为了通过发放当金转移当物的所有权。故当户应当明确以下两点:一是当金数额肯定低于当物估价数额,这是典当行防范借贷风险的必要措施,当户不应有太高的期望值;二是当金数额高意味着当户支付相应利息和费用的负担重,当户应当索要适度的当金即可,不必刻意追求高额当金。
参考资料
折当率.mba智库.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4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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