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规定:
流刑四等自加役流至流三千里、流两千五百里、流两千里,分别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或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免去
流远;徒刑五等自徒三年至徒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后释放,免去徒役;
杖刑五等自杖一百至杖六十,分别决臀杖二十至十三后释放;
笞刑五等自笞五十至笞十,分别决臀杖十下、八下、七下后释放。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不适用于特定重罪。如反逆、强盗等,也不适用死刑。其创建背景是在宋初太祖用重典治国,且宋朝社会矛盾复杂化、尖锐化时,太祖为了维护宋朝统治者的封建统治地位,创立了轻减刑罚的“折杖法”, 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从而稳定宋朝的政治基础,加强宋统治者对于司法的控制,使中央集权和皇帝的控制权得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