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共辽宁省委
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挂抚顺市宗教事务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二)将县区承担的民族成份的鉴定、识别和更改的职责划入市民委。
(三)加强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和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开展
民族宗教政策、
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指导协调发展民族贸易、民族用品、民族饮食业工作;参与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
(六)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
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参与拟订
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委设3个内设机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二)民族处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全市民族问题;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扶贫开发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承办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和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负责兼职委员单位的联系和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指导和管理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组织;承办民族成分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事宜。
(三)宗教处(行政审批处)
调查研究和管理全市宗教工作;负责对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依法办理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协助各教做好寺观、教堂的建设维修和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抓好自身建设;协调各教之间关系,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开展友好往来;指导县区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基层宗教工作。
现任领导
主任:周旭颖。
附则
本规定由市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