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生二孩第一案
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的二孩母亲马丽云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监利县卫计局告上法庭的案件
抢生二孩第一案是指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的二孩母亲马丽云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监利县卫计局告上法庭的案件。
案件概况
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的二孩母亲马丽云一纸诉状将监利县卫计局告上法庭。1月25日,监利县法院受理此案。作为全国非独人群抢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第一案,这一案件意义重大。
马丽云家住监利县网市镇碾桥村,于2015年5月生下第二个孩子。2016年1月1日,修正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效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新法实施十天后,2016年1月11日,马丽云夫妇收到监利县卫计局的一张《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书中告知马丽云夫妇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生育二孩是违法行为,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98700元。
马丽云认为,监利县卫计局的做法,违背了刚刚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是到监利县人民法院对监利县卫计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马丽云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她原本不懂法,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很紧张,发到网上后很多网友告诉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修改,监利县卫计局的征收决定书上有明显错误。“我想既然错误这么明显,网友也都支持我,就决定起诉了。不过我还没有告诉父母,怕他们担心。”
马丽云的代理律师燕薪认为,修正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了中国公民可生育2个子女,监利县卫计局在新法生效之后对马丽云夫妇生育二孩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违法的征收行为。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看到,监利县卫计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上有“当事人因2015年5月计划外生育二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等内容。1月13日,湖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新法实施前违法生育二孩的还没有做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此前,国家卫计委曾经表态,对于新法实施前违法生二孩的并且没有处理完毕的,由各省自行解决。
2016年4月28日上午9点04分,在监利县人民法院一间20多平米的法庭上,随着法官的木槌落下,“全国非独抢生社会抚养费第一案”正式开庭。
作为原告,监利县网市镇碾桥村居民马丽云(化名)于2015年5月生下第二个孩子。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本以为松一口气的她,却被监利县卫计局告知需缴纳9万多元的社会抚养费。不服的她将监利县卫计局告上法庭。这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的首个非独抢生官司,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事件经过
2016年1月1日,修正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意味着国家的全面二孩政策正式从法律层面实施。
然而,2016年1月11日,马丽云夫妇收到监利县卫计局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监卫计征字[网市2016]第003号),决定书中告知马丽云夫妇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生育二孩是违法行为,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98700元。
对于这一决定,马丽云表示不服。她认为,监利县卫计局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后才给她下达征收决定书,征收的依据是已经被修改的旧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于是,马丽云一纸诉状,将监利县卫计局告上法庭。
2016年1月25日,马丽云在法院缴纳了诉讼费,全国非独抢生社会抚养费第一案正式立案。
庭审过程
争议焦点
本次被告向原告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标准是否正确,是否应将家庭作为征收的共同主体;
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原告律师
决定书中的核算标准是采用孩子父母分别核算相加的结果。按照2014年3月27日颁布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41条,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则按照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参照其他地方办法与实际操作,规定中“分别”应理解为“对于违法行为人可‘分别’征收”,而非“父亲征收一次,母亲再征收一次”,应把家庭作为共同主体。
其次,在决定书实施程序上,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收程序中执法人员在制作好笔录和调查报告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执法机构应对案件调查笔录和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审查意见后,做出征收决定。而原告是同一时间在调查笔录和征收决定书上签的字,中间显然缺失了调查报告和审查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最后认为,本案适用法律应为2016年1月1日后施行的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因被告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文书违反现行法,所以应予撤销。
被告律师
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41条实施,在实施前进行了公示,并获得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在实施过程中制作了审批表。同时新法颁布后,旧法并未废除。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依照违法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对话当事人
昨日上午11时,经过原被告双方的综述环节,法官宣布休庭,庭审结束,当日并未作出判决。
庭审结束后,记者与原告马丽云进行了沟通。
记:夫妻双方均非独生子女,当时你为什么生下第二个小孩,是否知道当时该行为违法?
马:之前从没想过要第二个孩子,当时属于意外怀孕。决定生下孩子时已经被计生部门告知会缴纳一笔钱。只能赖着,没有特别的办法。
记:在你收到决定书之后,为什么想到起诉?
马:收到决定书后,想到可能要背井离乡,孩子还小怕弄丢,因为害怕就将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没想到许多网友支招,还筹款、介绍律师帮我打官司。所以我才进行了起诉。
记:是否想过起诉会对之后的生活造成影响?
马:其实我起诉的时候,所有的亲戚都是反对的,但许多网友支持我。如果此次失败,我还会继续上诉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20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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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案件概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