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关税
财政领域术语
报复关税又称“收入关税”。“保护关税”的对称。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它通常选择本国不能生产或国内无代用品的消费品征收进口税,税率一般比保护关税税率低,否则就会阻碍外国商品进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财政关税主要在中世纪流行于经济尚不发达,国内税收有限的欧洲各国。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国内税源日益充裕,加之关税作为国家调节对外贸易的杠杆作用日趋重要,财政关税的地位逐渐削弱。只有部分发展中国家还继续征收财政性关税。
报复关税(retaliatory duty/Retaliatory tariff)
报复关税概述
通常这些不公平待遇包括:
(1)对本国商品征收歧视性差别关税或采取贸易保护措施;
(2)给予第三国比给本国更优惠的待遇;
(3)在与本国的贸易中,“自由贸易”方面做得不够;
(4)对本国产品的知识产权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
(5)在与本国的原贸易协定期满时,对新协定提出不合理要求。
当他国取消上述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即取消了。但报复关税往往容易引起他国采取同样的手段,最终导致关税战。1962年美国与欧洲共同体之间爆发的“冻鸡战”就是由双方都对对方采取报复关税引起的,持续了两年之久,最后以两败俱伤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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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7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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