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1951—1987年实施的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政策与措施。1949年国民党当局在大陆失败后,宣布台湾全省戒严,并自1950年起发布多项实行“报禁”的法令。先是实行“限张”措施:1950年11月底,台湾当局规定自是年12月1日起报纸篇幅为对开1张半;1955年4月21日再次重申报纸篇幅不得超过对开1张半、特定节日的增刊篇幅不得超过对开1张;后两次放宽用纸尺度,1958年9月1日起增至对开2张,1967年3月1日起增至对开3张。接着实行“限证”措施:1951年6月10日,台湾当局发布行政命令,宣布从严限制新创办的报纸、期刊、通讯社的登记;1952年4月10日,台湾当局正式宣布停止新报登记。后又实行“限印”措施:1957年11月26日,台湾当局明确规定报社必须在核准登记的发行所在地印刷发行。“报禁”实施后,极大地阻碍了台湾报业的发展。1987年12月1日,台湾当局宣布自1988年元旦起解除“报禁”,民众可以自由申请办报,报纸张数和发行、印刷地点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