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6年1月1日起在所有担保企业施行。
附录3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
附录7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5月11日 建住房[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