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拉伦茨( Karl Larenz 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于维塞尔市(Wesel),卒于
慕尼黑;
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对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极为深远。
卡尔·拉伦茨1921年中学毕业后即在
柏林开始学习法律。曾求学于马堡、
慕尼黑及
哥廷根,并于1926年11月取得
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并在哥廷根大学继续完成其教授资格论文。之后任教于基尔大学,成为基尔学派的一员。 卡尔·拉伦茨在
纳粹德国时被封为“桂冠法学家”(Kronjurist),并且是受官方肯定的“基尔学派(Kieler Schule)”成员之一。
二战期间被禁止
教学活动。战后继续在基尔任教授。1960年,受聘于慕尼黑大学担任教授直至退休。中国
台湾民法学家
王泽鉴就是他的得意门生。
最富盛名的代表作为《法学方法论》,在
纳粹时代是主要的官方思想家,在战后受到处分,冷战开始后恢复了教职,思想也发生极大转变而成为
自由主义的鼓吹者。他的学生现在仍是德国各大学主要教职的占据者,
波恩大学法哲学家雅克布斯曾经批评了他的理论,但也“在沉默中被扼杀”。这也证明
法律方法只是一种奴仆,是一种
工具性的适用。在任何时期,任何
意识形态之下都可以被自由便利的适用。此说的
集大成者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oxin)(1931年5月15日——),也是当前德国
刑法学最具影响力的人物。
《法学方法论》,
海德堡, 1960(中译本有陈爱娥翻译的《法学方法论》,商务出版社2003年版)
《德国民法总则教科书》, 慕尼黑, 1960(中译本有王晓晔等翻译的《
德国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