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持票人如期向其出示汇票请求表示承兑而予以拒绝的行为。亦即付款人表示于到期日不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发票人与付款人间虽有资金关系或虽有承担付款的约定,但在票据法上,付款人并不因此而负有付款责任。
凡有下列情况应认为是票据不获承兑而退票:(1)票据经正式提示承兑,而被拒绝或不能获得承兑;(2)票据因付款人死亡、破产,付款人为虚构之人或无行为能力之人,依法被豁免提示,票据未获承兑;(3)虽经合理之努力但仍不能获得承兑。根据有关票据法,票据因不获承兑而退票,持票人立即有权向出票人或背书人追索,无须再作付款之提示。
票据退票后,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应将拒绝承兑的汇票在下个营业日立即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和作成拒绝证书。通知可用书面或以拒绝承兑的汇票退还作为通知。按英国票据法如未作通知,持票人将丧失其追索权。按日内瓦统一法则认为退票通知,仅为后手对前手的义务,不及时通知,并不丧失迫索权。但如前手因后手未通知而遭受损失,后手应负赔偿之责。拒绝证书是证明汇票已遭拒绝承兑或付款,是持票人向前手进行追索的证明。持票人应在拒绝承兑的当天或不迟于下一个营业日办理拒绝证书的手续,拒绝证书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出证书的机构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内容有受谁的委托、日期、地点、原因,向付款人提示或付款遭到拒绝或付款人不作回答,公证人已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一切损失之权利,由二名公证人签名,随后附汇票交持票人。持票人有拒绝证书作为法律依据可向前手进行追索直至出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