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
用人单位从社会上吸收
劳动力招收员工所应遵守的规则、办法等。一般而言,招工制度是与用工形式联系在一起的。在
计划经济年代,我国一直实行由国家“统包统配”和“内招”的招工制度,与之相对应的是固定工制;现在我国实行由企业直接面向社会招用工人的招工制度,与之相对应的是
劳动合同制。
1.尊重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原则。用人单位作为
市场经济的主体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体现在招工制度上,即用人单位可依法自主确定招用工人的数量、条件和方式,自愿选择
职业介绍机构或
人才流动等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我国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对企业招用劳动者实行
计划管理,即企业招用
劳动力,必须首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招工指标,否则,企业不得招用工人。这显然与企业作为
市场经济主体所需要的自主权不相适应。为此,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赋予企业有用人的自主权,劳动部在1996年《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企业拥有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用人形式、条件,灵活调节劳动力数量的自主权,因此,企业在招工时,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包括跨地区招用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是相对于“内招”和“子女顶替”而言的,即要求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应面向社会劳动者,并公开其招收录用的人数、条件、工作期限、
劳动报酬及录用的条件等情况,为有就业愿望的社会劳动者提供平等的择业机会。
3.择优录用原则。即企业对公民的劳动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标准衡量,通过公平竞争择优吸收劳动力就业,不得进行
性别歧视,人为地提高对女性劳动者的录用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