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买卖
法学术语
招标投标买卖,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定义
招标投标买卖是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订立买卖合同的形式,它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特点,增加了合同订立的透明度。所谓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
阶段
招标投标买卖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招标阶段
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数人或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关于招标的性质,两大法系均认为招标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所不同的是英美法认为招标虽属于要约邀请,但并非无法律意义,招标内容发出后,在法律上对承、发包方均有约束力。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招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其目的是邀请投标人投标 ,即发出要约。但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一招标行为则已具有要约的性质。
投标阶段
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出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拟投标人必须在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索取招标文件,按该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好有关文件、资料,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工作。投标书制好并密封后按规定的方法、地点、期限投入标箱。投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开标验标阶段
开标是指招标人在召开的投标人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的行为。验标是验证标书的效力,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招标人可宣布其无效。
评标定标阶段
招标人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选择自己满意的投标人,决定其中标。该定标若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就是承诺。
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与地点同招标人签订合同书。签订合同是对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确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2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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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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