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买卖是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订立买卖合同的形式,它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特点,增加了
合同订立的透明度。所谓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
所谓招标,是指
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数人或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关于招标的性质,两大法系均认为招标属于
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所不同的是英美法认为招标虽属于要约邀请,但并非无法律意义,招标内容发出后,在法律上对承、
发包方均有约束力。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招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其目的是邀请
投标人投标 ,即发出要约。但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一招标行为则已具有要约的性质。
所谓投标是指
投标人(出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向
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拟投标人必须在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索取招标文件,按该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好有关文件、资料,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工作。投标书制好并密封后按规定的方法、地点、期限投入标箱。投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开标是指
招标人在召开的
投标人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的行为。验标是验证标书的效力,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招标人可宣布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