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邀请招标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
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98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对一些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经过30多年的发展,招标采购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主要采购方式。目前我国每年有10万亿以上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我国经工商注册的企业现有4300多万家,经常参与投标的企业有100多万家。国家每年数以十万计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都要对投标企业(建筑承包商、货物供应商)的企业实力、社会信用、财务状况、类似业绩等进行审查(资格前审、资格后审),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不仅工作效率低,还造成社会宝贵资源的极大浪费。
在国内首开招标采购评价先河,采用综合评价法,基础项包括:企业销售额、总资产、税后利润、注册资金、经营年限、税金等;辅助项包括:管理体系认证、专利技术、质量安全、中标金额(类似业绩)、业主评价、社会信用。再结合业内及社会各界的评价和投票,最后产生综合性的排名榜单。
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