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周转指标,是指国家和省为了控制挂钩规模和周期,批准并下达给有关县(市、区)一定时期内的一定数量的用地规模。 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由
项目区内拆旧的建设用地复垦的耕地归还,其他地类复垦的耕地不能用于核定归还指标。
1、挂钩周转指标按照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工矿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形成的耕地面积等量核定,项目区内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报批实行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面积双控制,即项目区内报批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得超过经核定批准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项目区内报批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超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总规模,以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有所增加、质量有所提高。
2、挂钩周转指标以项目区为考核单位,项目区的用地规模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归还进度等,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结合项目区实施检查验收情况分年度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并报
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试点县(市、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归还进度等,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综合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挂钩年度实施计划。挂钩周转指标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区的规模控制,不得挪作他用,并应按照年度实施计划优先用于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安置和乡村基础设施等建设,使用后有节余的,可用于城镇建设。要从严控制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应是国有土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挂钩工作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妥善开展有关土地权属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