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戊戌变法期间清政府奖励科学发明、提倡工商业的规定。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7月颁布。共12款。规定凡能制造新器,发明新械新法,或能兴办学堂、藏书楼、博物院,建造枪炮厂者,可以呈明总理衙门请奖,予以专利或奖给官衔。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从法律上承认民族资本工商业的合法性和发明创造的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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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18-06-0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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