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行为是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作的允许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活动的意思表示。其方式有五种:明示授权。委托人向代理人明确表示委托的意思。可以口头表示,也可以书面表示。委托他人办理契据买卖或土地利息的转让必须有书面的授权。推定授权。又称默示的授权。委托人未明示授权,根据其一定行为并基于生活规则推定其授权。明显授权。委托人的行为使外界明显认为有授权。职业授权。以代理为职业的人(代理商、代办商、房地产代理人等)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代理权。追认授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人的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即受其约束。但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是可以追认的行为,对无效的行为无法追认。委托授权的效果在于产生委托代理权。按照大陆法各国的民法,授权行为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它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学说中对授权行为的性质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它等同于委托合同行为,也有的认为它属于无名合同行为,还有的认为它是某种单方法律行为。中国现行法律确认第三种认识。
委托授权行为又称授权行为,是指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
委托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享有了代理权。如果代理人不愿意接受代理权,可以辞去委托(即放弃代理权)。同时,正因为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所以,在授权之后,被代理人也可以随时撤回其授权。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因为委托代理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质,代理权的行使直接涉及被代理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有必要赋予被代理人单方面授与及撤销代理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