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存款公司是英文Deposit TakingCompany的意译,简称 “存款公司”。西方国家中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准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经销证券、发放集团贷款、承办大额存款、进行外汇买卖、代理各种保险、提供财务咨询等。存款公司虽然经办部分银行业务,但由于其资产、实缴资本额、经营业务时间等方面不符合所在国银行法案规定的条件,不够银行营业申请资格,因而不能注册领取银行执照。
它与银行的区别主要在于:存款公司专门面向大公司、大企业,为它们提供有关投资、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以及资产的买卖等方面的咨询业务,不立私人账户,不办理小宗的信贷和存款 (包括储蓄) 业务。存款公司有商人银行和财务公司两种类型。在香港,它是对准银行金融机构的称谓,即商人银行和财务公司。1970年以前,香港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70年代初,香港股票市场迅速发展,但当时港英当局为控制银行数目,已停发银行牌照。在这种情况下,1970年出现了两家商人银行,此后相继出现了一系列类似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人银行的财务公司。于是,当局给予这些金融机构一个名称——接受存款公司,因为在香港它们是商业银行以外的存款接受机构。根据1976年接受存款公司法案,除银行以外的所有接受存款的机构都必须向财政司所属的银行监理处登记注册。注册后的吸存机构便成为注册接受存款公司。1981年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新的银行管理体制,规定自1983年7月起所有的接受存款公司均不得接受3个月以内的短期存款。在这次改革中,出现了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已注册的接受存款公司若符合接受存款公司法案所规定的条件,且最低资本达到一亿港元,即可申请持牌资格,成为持牌接受存款公司。这样,持牌银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注册接受存款公司构成了香港金融业的三级制。持牌银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与注册接受存款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①从接受存款种类看,持牌银行可接受任何种类和期限的存款; 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可接受50万港元以上的定期存款; 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只能接受5万港元以上超过三年的定期存款。②从业务范围看,持牌接受存款公司的业务属批发性质,主要有:证券包销、集团贷款、可转让定期存单买卖、企业财务咨询等; 注册接受存款公司的业务属零售性质,主要有: 抵押放款、消费信贷、证券业务、黄金外汇买卖、保险代理等。③从资本看,1982年银行条例规定,持牌接受存款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港元。但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都不受银行公会利率协议的限制,在这一点上,两者是一样的。1970年到1981年是接受存款公司发展的黄金时代。1969年底尚无这类机构,1980年6月底已有283家。由于不受银行公会利率协议的限制,接受存款公司的吸收额增快,经营规模也随之扩大。大多数接受存款公司是外国银行在港的子公司,因此,接受存款公司与境外银行的关系甚密,其资产和负债的很大部分与境外有关。1981年以来,由于接受存款公司的吸存范围不如银行广泛,在资力、机构、业务经营等方面也不如银行,发展受到限制,一批接受存款公司已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