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范围要采用菲涅耳数 -前川表法估算不同距离、不同高度
声屏障的降噪效果, 并通过现场实测结果确定。声屏障控制范围不但与声屏障长度相关, 而且与声屏障高度直接相关 。声屏障越高, 降噪效果越好 , 但声屏障不可能无限高, 设计中声屏障一般 2.5 ~3.5m 高。在经济中,有规模经济约束时 , 市场调节主要在微观范围内解决供求关系接近均衡状态下的边际调整; 国 家计划调节主要在中、 宏观范围内解决供求关系的非边际调整。
弹簧平衡装置的控制范围
电解多功能机组的诸多使用功能中,进行电解槽壳面的破碎并更换
阳极是重要功能之一。执行并完成该功能的是打壳机构和扭拔机构,无论是早期的低位天车,还是现在引进的德国NOELL天车或法国的ECL天车,这两个机构均布置在电解多功能机组工具小车的回转盘下。工具可采用上部吊挂或中间铰接的方式固定,但不管那种电解多功能天车,都无一例外地设置了工具平衡装置。
1.平衡装置使用
1.1 平衡装置作用
1)通过对平衡装置的中间杆的位置调整,改变工具的吊挂状态 使工具保持垂直
2)通过调整平衡装置弹簧的压缩量,使工具具有一定的摆动刚度 限制工具在天车运行的惯性摆动量。
3)吸收打壳机构在打壳时所受的侧向力,限制打壳机构的摆动量 并防止工具受到水平力后发生机构弯曲变形。
1.2 平衡装置使用场合
我公司电解多功能机组采用的是EC 车的工具固定方式 打壳机构和扭拔机构对称地吊挂在回转盘的摇篮架下,工具的吊挂点与摇篮架的铰接点在同一平面上, 相互垂直,构成十字万向铰, 工具可以在X 、Y 方向任意摆动。打壳机与回转盘间安装有两套弹簧平衡装置,两机构用连杆相连。
2.弹簧平衡装置的工作原理
2.1弹簧平衡装置简介
弹簧平衡装置主要由弹簧架、弹簧座、中心杆、轴套、弹簧等构成。弹簧的上下弹簧座穿装在中心杆上,由杆两端的轴套、螺母固定,弹簧架的两端板紧贴弹簧座,并通过四根螺杆将弹簧压紧。弹簧的初始状态由弹簧架确定,机构的状态由中心杆上轴套的位置确定。
2.2工作原理
弹簧平衡装置通过弹簧的压紧力控制机构的摆动。当机构向一方摆动时,假定中心杆向上运动,此时中心杆拉动下弹簧座压缩弹簧,上弹簧座紧贴弹簧架上端板,将弹簧力传递到弹簧架;当机构向另一方向摆动时,中心杆向下运动,此时中心杆推动上弹簧座压缩弹簧,下弹簧座紧贴弹簧架下端板,将弹簧力传递到弹簧架。因此,弹簧平衡装置可以承受上下两个方向的压力,控制机构的双向摆动,两套平衡弹簧装置可以全方位控制机构的摆动。
3.平衡装置弹簧力的控制
工具的力平衡分析
工具在静止时,设定打壳机构和扭拔机构保持垂直状态,初始状态由平衡装置中间杆的位置确定;在机组或工具小车运行时,工具由于惯性的作用发生摆动,使平衡弹簧压缩,产生的弹簧力控制工具的摆动量不超过4°;在打壳机构打壳时,电解槽壳面的反弹力使打壳机构摆动其摆动量控制在7°以下。前述的三种状态,通过直接观察电解多功能机组工作中机构状态,可以确定对平衡装置弹簧力要求最大的是打壳状态,这也可以通过计算证明。因此,仅对打壳状态的工具平衡进行分析。打壳时工具的力平衡图为了方便,可对电解多功能机组的打壳机构和扭拔机构系统进行简化,并假设:
a)打壳机构打壳时,机构看作为一刚性构件;
b)连杆的重力忽略不计;
c)仅考虑打壳力方向的摆动
4.弹簧平衡装置的调整
弹簧平衡装置安装到机组上后,为了保证工具的初始状态和工作状态,必须对平衡装置进行调整。但由于平衡装置安装在高空,弹簧力也很大,如果没有合理的调整方法,将无法完成调整工作。
4.1弹簧压缩量的调整
弹簧平衡装置在机组试运行时,必需对弹簧的压缩量进行调整;或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弹簧机械性能会发生变化,此时需调整弹簧压缩量。此时中心杆拉动下弹簧座压缩弹簧,弹簧座紧贴弹簧架上端板,将弹簧力传递到弹簧架。
1)将平衡装置上、下端板的固定螺栓拧松,然后拧紧中心杆的下端螺母,通过轴套推弹簧座移动,压紧弹簧,得到弹簧的初始压缩量。
2)将平衡装置上、下端板的固定螺栓拧紧,使弹簧力通过弹簧座作用在上、下端板上,得到弹簧的状态为最小工作状态。
4.2工具位置的调整
调整完成弹簧的压缩量后,并不能保证工具处于铅垂状态,应对机构的初始状态进行调整。
4.3平衡装置的检验
工具平衡装置调整完成后,需在实际使用中进行检验,确保机构的状态符合电解多功能机组的技术要求。经过对平衡装置的弹簧力调整和对工具位置的调整,能保证工具的工作状态,发挥工具的性能,延长打壳机构和扭拔机构的使用寿命。
结语
通过对弹簧平衡装置的使用情况介绍,工作原理分析及弹簧力的受力计算,使工程技术人员对正确使用及设计弹簧平衡装置有了一个理性认识,采取正确的调正弹簧方法,以保证工具的正常工作。对经常使用带有此种装置的机组人员可提供良好的借鉴作用。
控制范围的划定
自20世纪90年代起,北京市污水排除与处理设施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心城先后建设了方庄、高碑店、酒仙桥、北小河、清河、肖家河、吴家村、卢沟桥、小红门、北苑等10座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258万m/d,中心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7%。根据规划,北京市还需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43座,其中中心城及周边地区13座,11个新城30座。在规划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的实施过程中,选址非常困难,极易引起由于环境污染问题的社会矛盾。因此,如何合理选择污水处理厂的厂址位置;如何划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如何在规划实践中控制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如何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成为严峻的现实问题。
国内相关规范
在《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中“污水处理与利用”一节中,7.3.1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宜符合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7.3.3规定:“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距离,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上述规范条文对防护距离没有量化。在条文说明中提出,城镇污水处理厂与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影响因素很多,除与污水处理厂在河流上、下游和城市夏季主导风向有关外,还与污水处理厂采用的工艺、厂址是规划新址还是在建成区插建以及污染程度都有关系,关系比较复杂,很难量化,因此在规范中未作具体规定。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6年出版的《
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市排水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学生用)试用教材《
城市给水排水》(第二版)中均规定:“厂址与城镇公建区、居住区保持约300m以上距离”。鉴于没有成熟和借鉴的指标供采用,《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也无量化。经与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的专家研究,认为距离的量化应视规划城市的具体条件,经环境评价确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当大些。2污水处理厂气态污染物特征及危害污水处理厂的气态污染物以
挥发性有机物以及硫化氢、甲硫醇、氨等恶臭物质为主;多发区域为:储泥池、
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进水泵房和格栅间。臭气的扩散对室内外空气环境影响严重,直接影响到人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并对周围居民的生活产生影响。
正常的城市污水具有发霉的臭味,水在下水道中停留时间长,下水道系统不能补偿足够的溶解氧,污水可能会发生厌氧反应,产生硫化氢等恶臭气体。污水处理厂的各个处理单元都会产生臭味,如进水格栅、
曝气沉砂池、污泥浓缩池及储泥池等工序,但进水部分(格栅间)和污泥处理部分(浓缩池、消化池、脱水机房)的恶臭尤为严重。污水在长途输送过程中腐化,产生的硫化氢和甲硫醇等恶臭气体将在格栅间大量释放出来;另外,栅渣中的有机成分高达85%,很少的一点栅渣腐败后,也能在较大空间内产生强烈的恶臭。污泥处理部分也是恶臭相当严重的单元,由于污泥处理的水力停留时间长,污泥
厌氧发酵会产生大量致臭物质,这些都是国内污水处理厂普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环境质量标准及卫生防护距离计算
通过对北京市各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分析,污水处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与污水处理厂营运期大气环境影响有关。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有害气体,其浓度如超过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应在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与居住区之间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通过对受影响者的主观感觉的类比调查,也可作为评价恶臭污染程度的主要依据来确定恶臭污染的防护距离的方法。恶臭是多组分低浓度的混合气体,其成分可达几十到几百种,各成分之间既有协同作用也有拮抗作用。恶臭强度是以臭味的嗅觉阈值为基准划分等级的,恶臭污染主要是通过影响人们的嗅觉来影响环境。由于个人的生理、心理条件、年龄、性别、职业、习惯等因素的不同对恶臭的敏感程度、厌恶程度和可耐受程度也不同。恶臭的影响也与污染源的性质、大气状况和距污染源的方位及距离有关。恶臭本身不一定具有毒性,但会使人产生不快感,长期遭受恶臭污染,会影响居民的生活,降低工作效率,严重时会使人恶心、呕吐,甚至会诱发某种疾病。在国际上,通常根据嗅觉判别标准,将臭气强度划分为6级。果确需建设敏感性建筑的,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得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
建控区(阶段性建筑控制区)。将污水处理厂边界300~500设为敏感类建筑控制区,控制居住、公共设施的审批。与相关部门配合,提前安排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在污水处理厂实施后再执行控制区内敏感性建筑的审批。
污水处理厂选址参考要素及实例
污水处理厂选址参考要素
污水处理厂选址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与现状敏感建筑的间距。
(2)与规划敏感用地的间距。
(3)用地权属。
(4)污水处理厂用地的地物现状情况。
(5)污水处理厂用地及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
北京市某污水处理厂选址实例
污水处理厂边界300m范围为敏感类建筑限建区,严格限制居住、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将污水处理厂边界300~500m内北、西、东侧的规划居住、公建用地列为建筑控制区,控制居住、公共设施的审批,提前安排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在污水处理厂实施后再执行控制区内敏感性建筑的审批。限制标准一般相当于恶臭强度2.5~3.5级,超出该强度范围,即认为发生恶臭污染,需要采取措施。由嗅闻统计可知,在污水处理厂下风向30m内,感觉到较强的气味(4级),在30~100m内很容易感觉到气味(2级~3级),在200m处气味很弱(1~2级),在300m以外则臭味已嗅闻不到。
主要结论及规划控制范围划定
综上所述,理论计算和类比结果均表明,污水处理厂须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一般认为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源的卫生防护距离可设为300m。为了最大减轻恶臭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在厂界处植树造林,在厂区内的污水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周围设置
绿化隔离带,在厂区也应有足够的绿化,绿化面积不宜少于厂区面积的30%。绿化隔离带可选择抗有害气体的植物。
由于污水处理厂易对周边敏感性建筑(主要是居住类和公共建筑类的建筑物)产生环境影响,根据以上结论,确定影响范围为300m。为了便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将规划污水处理厂周边划分为0~300m和300~500m两级区域限建区(敏感类建筑限建区)。根据以上分析,污水处理厂的防护距离可设为300m。将污水处理厂边界300m范围设为敏感类建筑限建区,限制居住、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在300m范围内如
有效控制范围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节作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唯一合理形式。改革开放后,在突破这一僵化认识的同时,又出现了夸大市场调节作用的倾向,这在经济改革的目标设计和政策实施中都有所体现。这类偏向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理论上夸大了市场调节的实际有效控制范围,把它说成是合理配置和利用资源的唯一有效形式;二是脱离我国经济结构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在市场取向的改革中,过急地取消一部分仍然必要的
指令性计划。实际工作中,二者往往结合在一起。总需求失控,产业结构进一步失衡,“官倒”现象严重,不得不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治理整顿上,这些最终都与上述理论上的偏颇有联系。不少海内外人士至今仍把治理整顿看成是改革的停滞和倒退,消除这些误会,也需要理论上的阐明。
市场调节和计划调节有不同的有效控制范围这一命题,是关于社会化再生产过程调节机制的较为基本和抽象的理论规定。它要揭示使两类不同机制分别发挥作用所必需的不同的经济运行条件。在解决诸如市场调节和计划调节的结合方式、它们与所有制形式的内在联系、经济运行体制的转换等重大理论问题时,把握这些最简单的范畴,将有利于理论思维进一步上升到更为复杂和具体的规定。
市场调节和国家计划调节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生产社会化的产物。当社会总产品与社会总需求在结构和数量上的平衡,要通过部门之间和企业内部的劳动分工才能生产及产品和劳务的交换才能实现时,社会总劳动量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量在各劳动组织之间按比例的分配,成为保障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实现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关键机制,市场调节和国家计划调节就是执行这一职能,这是它们作用的一般范围。应当强调,在微观企业)、中观产业部门和宏观国民经济三个层次上,市场调节和计划调节在执行上述职能时具有不同的实际能力和可靠性—有效控制范围。这是由两种调节机制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调节方式的应用如果越出了它的有效控制范围以致“错位使用”,就会引起失控,造成经济运行的紊乱和震荡,最终迫使经济体系以大规模破坏生产力的方式自发地实行强制平衡。
基本结论是: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有规模经济约束时,市场调节主要在微观范围内解决供求关系接近均衡状态下的边际调整;国家计划调节主要在中、宏观范围内解决供求关系的非边际调整。其中,国家计划的指令性调节主要解决瓶颈部门和总量供求关系远离均衡状态下的结构调整;国家计划的指导性调节主要解决供求关系中度偏离均衡状态下的中程调整。它们之间的组合主要取决于
国民经济体系的总体构成和产业结构的均衡状态,取决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里说的供求处于接近、中度偏离和远离均衡的“三态”,都是相对而言的,都必须以年度实际的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大致平衡为基本前提。然后才可能用如中期库存量的不同和计划内外差价的不同等指标,区分“三态”。否则,“三态”就会经常变换,大量的不确定性使测定无法进行。还应当指出,上述“三态”分类不是绝对的。有些商品的供求关系即使处于非接近均衡态,在一定条件下,市场调节仍是使其供求趋于均衡的有效手段。如若有能力组织集团融资或大规模进口与大量引进外资,瓶颈部门也不一定非用
指令性计划调节。在一定的国际政治经济条件下,有的瓶颈部门可通过参与国际分工疏解。
市场调节的有效控制范围
市场调节的含义是:某种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依市场供求量自发决定的价格变化,对各自的产出率和购买率作相应的调整,使供求量达到平衡。市场调节的有效控制范围主要是边际变化。当供求量之间的缺口较小例如在20%以内、市场价格仅围绕价值作边际波动时,卖方和买方有能力迅速做出反映,供给和需求弹性相对较大,双方能较快进行调整实现平衡。市场边际调节包括对已开发产品的微观结构调整,即同类商品中不同品种、型号和规格产品的产量比例关系与微观需求结构的平衡,依相应的价格边际波动调整。微观市场调节的特点在于:控制信号主要是价格变化单一、明确;信号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横向传递敏捷、准确;控制的决策者为当事人自身,调节动力直接来自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个别调节主动、及时、效率高,但总体调节分散,有盲目性。
例如,当价格以边际量上升时,如果生产者手中拥有闲置的生产能力和储备,他可以通过加班加点,使产量在边际范围内迅速增加。如果价格仍较稳定地高于成本,只要他能从社会上获得增加投入和改进技术所需的生产要素,他就能在现有企业的范围内通过小规模改建或扩建进一步增产。上述边际变化的增量是连续和可分的变量,属于生产者的有效控制范围。通过现有企业间的兼并联合或承包,以先进企业改造落后企业或获得和提高
规模经济效益等方式增加供给,也属于这一范围。如果价格继续高于成本,在预期资金利润率看好,生产者决定投资建新厂时,市场调节可能失控。不仅因为基建有较长的时滞,使供给弹性相对降低,而基建期间供求关系又会有变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新厂建设可能有一定的规模经济要求,从而使投入和产出增量由连续可分的边际量变为非连续的离散突变量。这一变化一方面可能使投入更易受到资源短缺的约束,供给弹性大为降低;另一方面使新厂投产后供给的突变增量可能超出市场需求的边际增量。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卖方包括众多生产者,他们各自边际增量的总和有不确定性,但范围较小,易于调整,因为买方也有类似情况。但若许多生产者都建新厂扩大供给,可能造成投入品严重短缺或产出品大量过剩,或二者同时出现。超出边际调整范围,单纯的市场调节可能在微观、中观和宏观上造成供求关系中度以至严重的失衡。
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有效控制范围
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节是指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国家以行政命令方式,通过年度和中期计划,直接规定企业再生产过程各环节的任务和指标,直接规定社会投资信贷总量和消费总量包括劳动就业和工资指标及其在各部门和企业的分配;生产资料由国家物资部门统一调配,国家财政对企业各项资金和基建投资统收统支、统负盈亏,国家主要通过对财政分配和实物指标的控制直接调节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
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节的特点在于:主要控制信号是实物的数量和品质—大量、具体、繁杂,不易协调,价格信息只是实物信息的统计工具,往往不反映价值以至低于成本;信息要上下经过各级政府部门往复传递—反馈时滞长且失真大;当事人没有决策权,决策人是第三者即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决策高度集中,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强制性,能子相对短时间内在总体上对控制对象进行大幅度调整,但当事人没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和财政经济核算,被动和强制地服从国家计划控制,经济效益低,边际调整失控。
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节不能适应受
自然环境条件严重约束、缺乏划一生产工艺标准的农业生产的调控要求,也不能适应
集约化经营的要求。随着工业化向纵深发展,生产技术、劳动分工和产品类型的日益复杂化也给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节带来了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这样的经济运行体制必须改革。
但是,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节仍是较快调整瓶颈部门结构失衡的有效手段。瓶颈部门的存在,是发展中的大国在独立的工业化进程中经常面临的严重困难。在总供求量大体平衡的条件下,如果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出现了以下情况,它们即成为瓶颈部门:供给持续小于需求,缺口很大、远离均衡态(例如在近50%以上);受规模经济和资源短缺约束,价格供给弹性小,因是生产或消费的基本必需品,价格需求弹性和替代弹性小;致使其他相关部门因此出现短缺或过剩,国民经济不得不长期以供给缺口最大的这些部门为准组织“短线平衡”,严重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次放开生产资料瓶颈部门的计划管制价格,不仅不能使扭曲的价格水平一步调整到位,反而往往造成更大和持续的“反向扭曲”,即价格由低于价值转为高于价值且居高不下,其背离价值的幅度大大超过前者。后继加工和相关部门商品的价格也将随之相继上扬。瓶颈部门产品越是国民经济上游部门的基础产品,这些基础产品的价值在相应的最终产品价值构成中的比重越大,这类连锁反应就越强烈,成为通货膨胀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瓶颈部门必须进行结构性调整,在这样大的缺口面前,市场边际调节的积极效果近于零。
结构性调整的可能选择包括:(1)大规模增加供给,集中投入大量资金和实物建新厂。单个企业无力承担时,需要集团融资,或大规模引进外资和进口。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必须用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节(由国家组织重点投资予以解决)。(2)强制压低需求,实行价格管制和实物配给制。如果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不具备对若干瓶颈部门同时进行大规模投资的经济实力,唯一的选择是:区分轻重缓急,为保证重点瓶颈部门的投入,不得不推迟其他瓶颈部门的增长,对后者实行有限期的计划管制。计划管制包括两方面内容:〔a价格管制,固定价格浮动上限,即压低短缺商品的市场价格;(b)同时对买方需求实行配额管制。(对供大于求的结构失衡,价格管制表现为:)固定价格浮动下限,即相对提高价格;(b)同时对卖方的供给实行配额制。(3)二者并用,一面搞大量基建投资,一面搞价格和配额管制。随着新厂投产后供给增加的程度逐渐放宽管制,直至供求接近均衡状态时取消这些管制。若这类部门不存在因规模经济引起的自然垄断,一旦供求接近均衡,应及时以指导性计划下的市场调节取代指令性计划调节。上述选择(1)可称为积极的指令性计划调节;选择2()为消极的指令性计划调节;选择(3)是二者的结合。对瓶颈部门的积极调节,无论是基建期所需原料、设备和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还是投产后所需的原料、能源、运输等,都会以突变方式增加对相关部门的需求,刺激这些部门的发展;但在经济落后、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上述“乘数效应”的范围十分有限。更大的可能性是造成这些相关部门出现大的供给缺口,以致成为新的瓶颈部门,从而使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节(特别是消极调节部门)的部f砚盖面有不断扩大的趋势。适当降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有助于缓解这类“瓶颈乘数效应”。但是,由于长期处于帝国主义的包围中,为了生存,落后的农业大国在社会主义初步工业化的过程中,很难真正按照农、轻、重的次序逐步积累资金协调发展,而必须尽快优先发展重工业。至少在这个阶段,上述趋势不可避免。所谓斯大林模式的国家指令性计划体制,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和历史根源。
正如单纯的市场调节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单纯的指令性计划调节也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如果长期排斥市场调节,供求之间的边际变化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及时得到纠正,日积月累,势必造成新的结构性失衡。还有,指令性计划的决策过程如果缺少科学和民主,其错误给国民经济带来的破坏,比许多企业边际决策错误的总和要大得多。
对瓶颈部门的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消极调节,是相对于指令性计划的积极调节而言的;相对于瓶颈部门的市场调节,消极的计划调节还有它的积极意义。应当指出,这类消极的指令性计划调节是国家不得不采取的有意识地违背价值规律的经济行为。管制价格的主要作用不是作为价值的表现形式,而是它的分配功能。如果买方是消费者,价格管制下的配给制有利于生活基本必需品的公平分配;如果买方是生产者,这类调节有利于国家保证对经济效益高的重点企业的供给。这总比放开价格,让官倒”利用居高不下的“反向扭曲”价格,贪婪地剥削消费者要好得多。在国家物力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对某些瓶颈部门的消极指令性调节,是对其他瓶颈部门积极调节的前提。面对已经出现的瓶颈部门,积极和消极的指令性调节都是总量平衡、稳定发展必需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在出现瓶颈部门时,都采取过类似的国家管制形式。
应当指出,管制价格的分配功能也有消极作用。管制商品的低价供给,实际上是国家对买方的补贴,易产生短缺商品使用上的浪费。而真正需要国家扶持的是成为瓶颈的供给部门。“错位补贴”长期搞下去,会加重瓶颈部门的结构失衡,短线愈短,长线愈长。被管制的瓶颈部门要求国家财政尽可能早地通过大量投资将它们疏解,但实际上消极管制有长期凝固化的趋势。它们的处境日益恶化,被管制的次要瓶颈部门不断上升为首要的,整个国民经济将因此停滞和倒退。
那么,对瓶颈部门商品采取“双轨制”价格调节能不能扭转“错位补贴凝固化趋势呢?最终决定国民经济各类商品价格比例的,是社会总劳动量在各部门的分配比例。提高
劳动生产率和增加新的生产能力是增加部门拥有的
社会总劳动分量的两种形式,由此产生的部门产品产量的相对增长是社会总劳动量分配比例改变的直接标志。调价和放价若不以社会总劳动量分配比例的变动为基础,即不以调、放价部门短缺商品产量的相对增长为基础,必然导致比价复归和经济震荡。如前所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一次放开价格,以刺激投资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即调放价在前、产量增加在后;但对于上述瓶颈部门,不但要“先调后放”,并且调价的节奏和幅度要以投入和产量相对增长的节奏和幅度为前提,即产量相对增长在前,调价在后。对瓶颈部门商品实行“双轨制”价格不是解决问题的适当形式。由于供给弹性小,计划外价格吸纳了大量计划内产品,破坏了计划价格的积极分配功能,以致成为培植“官倒”的温床。瓶颈部门企业究竟从计划外价格中拿回多少利润,其中又有多少用于扩大再生产,大有疑问,而其有害影响则有目共睹。在瓶颈部门搞“双轨制”,急于过渡,不能说不是夸大市场作用倾向的产物可考虑用“分步增产调价”的调节方式取代“双轨制”,以解决生产资料瓶须部门“错位补贴”和向市场价格的转换。大致做法有:(1)在动态平衡基础上,国家预测填补供给缺口所需的投入和产出的总增量。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实际可能,预测转换年限及每年投入和产出的分增量。并预测供求接近均衡时的价格水平和总的上调幅度,比照每年产出分增量决定每年价格上调分幅度。)2取消“双轨制”,将现存计划内价格和计划外价格加权平均,以综合平均价作为统一调价的起点。所有瓶颈部门产品归计划内统一分配,统配范围随产量增加而逐步扩大。3)国家和企业双向承包。国家包投入及其增量和年价格上调幅度;企业包国家计划规定的产出及其增量。以上操作要在总供求量大体平衡的条件下进行,并充分考虑年物价总水平的彼动。这样,分步调价将以近线性较平稳地向价值逼近。调价以统配额增加为前提,有助于后继加工企业提高生产率,消化一部分涨价成本。以上仅是粗略的思路,其中价格和产量的预测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
以上讨论的主要是中观范围的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节。在宏观总供求调节中,如果总需求超出国民经济的
生产可能性边界,要用指令性调节把膨胀的总需求不仅压回到生产可能性边界以内,并且要继续下压至最佳生产可能性边界以内。由此产生的有限买方市场,不仅为瓶颈部门的积极指令性调节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是市场边际调节所必需的,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国家指导性计划调节才能发挥积极作用。之所以用指令性计划调节压缩总需求,因为总量关系处于远离均衡态,属结构性调整,微调或中调不起大的作用。可以预见,在经济结构逐步调整时期中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投资总量主要是非生产性项目和国家与地方的重点建设投资项目,工资总量、以至信贷总规模、货币发行量等极易引起总量结构失衡的重大指标的控制,从而对社会积累和消费基本比例的调整,将不得不继续主要依靠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节。